时论
经济特区“二次创业”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究竟是争取到更多的立法权还是别的方法,则可细细分析。对政府来说,现在最重要的不是扩权,而是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去约束政府的权力。
几天前,海南、深圳、珠海等几家经济特区聚在一起,共商大事。结论是,呼吁运用特别立法权促进特区“二次创业”。
这次“全国首届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联席会议”其实距离首次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已有22年。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福建、广东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而一年之后,1982年宪法才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实验”之意由此显现出来。
谁也没有想到,“实验”就这样做了起来。但现在,特区走到这样一个门槛,即要不要继续这样的实验,来一个特区二次授权立法潮?我们认为,实验已经结束,再次的特区授权立法弊多利少。
一特区政府法制办人士私下告诉记者,没有当初这块实验田,中国也许就找不到市场经济这条出路。这话不一定准确但却是正确的。诞生于汕头的全国首部《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先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公司法》等众多创新性法规不但让特区先富了起来,也让其它地区看见了突破口的借鉴意义。
不过,当人们看重特区授权立法的历史贡献时往往忽视了其中的弊端。
其一,双重立法权尴尬。比如一特区1992年获得授权立法权,而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该市“较大市立法权”。但这样的“一市两法”在功能、权限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别,形成了法律适用“一市两法”的尴尬境遇;
其二,优惠政策还能继续吗?授权立法下特区的立法实践很大一部分是政策优惠型立法,如在税收、出口、劳动力等方面。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国开始清理各地优惠政策,尤其是加入WTO后的承诺看,特别优惠难以大量长期存在;
其三,特区法规和法律抵触情况不少。特区授权立法一般都比较笼统,这样有利于创新但也会造成行政区划范围内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司法过程中的大量法条抵触情况的存在。
另外,在立法收益成本和部门利益扩张等方面,授权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税收、资本、劳动力这些基本生产要素如果现在还不能在全国市场内自然形成,而是在特别的区域有特别的行政规定,那也就谈不上统一市场。须知,美国有关各州商业统一的法规历经了几十年还是最终形成,这是大势所然。而在中国加入WTO和进一步全面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原有这些依靠指令完成的特别权力应该也不可能再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还有一点我们要问的是:全国人大究竟按什么标准进行授权立法呢?如果说当初几个经济特区取得授权立法是特殊时期的结果,那么要是现在西部、东北诸省也效仿申请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又将立法权授给谁好呢?
事实上,我们没有找到全国人大授权立法标准的具体依据,《立法法》第65条只是做了原则规定。此外,现有法律对授权限制、主体限制、时效问题、内容限制、权限限制、方式限制等关乎授权立法实践程序的方面都无具体规定,而一个缺少法律监督的授权能规避立法风险吗?
立法体制的设置如果不想陷入“收权—放权—收权”死循环,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保持国家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统一。这也就是很多成熟的联邦国家虽然二者权力此消彼涨,但市场规则依然、法治公理不变的原因。就中国而言,立法权今后发展的总趋势应是:横向立法权限将从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集中,纵向立法权限将从地方向中央集中。
经济特区“二次创业”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究竟是争取到更多的立法权还是别的方法,则可细细分析。对政府来说,我们倒是觉得现在最重要的不是扩权,而是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去约束政府的权力。对授权立法本身而言,不妨采用核准制方式确定特区立法权的实施程序。这样既不损害地方的积极性,又保证了来之不易的现代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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