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法争 济南报道
12月1日,记者到济南市历下区一办事处采访时,一位40多岁的官员刘先生感叹说:“别看我官小,可也越来越不好当了,上面说了无功就是过,光不犯错也不一定稳当。”
11月底,山东省纪委和监察厅专门召开会议,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
作的通知》,要求将全省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纳入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
从今年年初开始,山东省就尝试在在各地级市推行行政问责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公务员无功就是过的观点,开始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人员追究责任。
山东为此采取的措施是,全面推行行政投诉监察制度,省里成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出台了《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各市也同步设立类似的工作机构,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整体配置效益及其行政行为的效率与质量进行整体性监察。衡量一个官员是不是好官,在廉政一票否决制的前提下,还要看这个官员能否高效行政。
自12月份开始,这项制度开始推广到所有的公务员。为此,山东省有关方面正在酝酿《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将行政投诉监察制度法制化。
“负激励”
当前一提行政效能监察,不少人立即想起了民告官。的确,当群众与有关行政机关发生了不属司法程序要解决的磨擦,如工作推诿、效率低下,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效能投诉,就给群众提供了一个说理的方式。
今年10月10日,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就五莲县一村民投诉该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日照市行政投诉监察中心发出转办通知。事情是这样的:有村民李金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伐树273棵。2002年9月,村民向县林业局举报此事。林业局林业公安科科长调查后作出处理,只让李金明补交了育林基金,处理情况也未对村民公开。村民在气愤之下,向上级“讨个说法”。
10月13日,日照市行政投诉监察中心就此作出责任认定,对村民李金明的处罚决定偏轻,存在明显行政过错;无证私自伐树,属乱砍滥伐行为,应该依法进行处理。责成五莲县监察局、五莲县林业局对案件重新进行了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成公安科长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其错误在全县林业系统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脱离林政工作岗位。
根据记者从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得到的资料,今年以来,山东省一共受理了6800余件行政效能投诉案件,有1682名公务员受到处理,其中通报批评226人,经济处罚91人,组织处理50人,行政告诫195人,纪律处分74人,其他形式处理1046人。仅在青岛市就有269名公务员因工作态度蛮横、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诫勉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山东省监察厅政策法规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将这种方式称为“负激励”,“鞭子也不一定非得打在自己身上才觉得疼”。
量化管理
山东省监察厅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大多数干部是廉洁勤政的,但在履行自身职能上也确实有不少人乏善可陈。有的干部虽然一不贪污、二不受贿、三不欺民,但人浮于事,碌碌无为,也就是行政效能低下。可以说,在各级不同管理者中,都不乏这样的情况。
该负责人举例说,某省曾对100家亏损企业调查,结果14%是客观原因,52%是主客观原因都有,34%是主观原因。现在推行行政效能监察,除了解决投诉的问题,更要解决这些问题,消除那种“贪污200元有人管,浪费200万元无人问”的现象,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公务员考核中推行了分类量化考核。
以山东省菏泽市为例,该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菏泽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进行了量化处理,在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中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0种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将给予严厉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及时整治,群众不满意率达30%以上;在全市行风评议或效能评估中,连续2年处于后3名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今后将被从严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一次行政过错的,对该机关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2次行政过错的,对机关分管负责人实行诫勉,同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3次及3次以上行政过错的,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予以诫勉、降职、责令引咎辞职等处理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应当追究而不予以追究处理的,将追究监察部门或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据了解,在推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方面,山东正在全省铺开,目前17个地级市中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的市已有16个,最后一个也正在积极组建筹备中。其中已列编的有8个,定编53人,最多的是潍坊12人。县级设立工作机构的,已经占到了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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