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应军
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消费者进行汽车信贷时将有更多、更新的选择。但是,就近期而言,无论是银行还是即将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在开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时都面临着几乎相同的信贷风险,即借贷人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据专家分析,导致汽车信贷风险居高不下的成因主要有:
贷款实体汽车是可移动的资产,追索难度大且成本高;同时,汽车固有的高折旧率、此起彼伏的价格战和更高性价比新车的不断推出,极易使贷款汽车的现时市值低于贷款余额;另外,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对违约个人的约束和惩罚。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是滋生恶意不还贷行为的温床。
个人还贷能力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因为个人收入会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企业经营状况,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个人及家庭成员疾病、意外事故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收入的变化便直接影响到个人的还贷能力。
个人征信制度的不健全,增加了贷款主体(银行、汽车经销商或金融公司等)贷前风险控制的难度。一方面,使得恶意贷款有了蒙混过关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使贷款主体因“设卡不严”而怂恿了贷款人超偿还能力借贷,进而使贷款主体自酿苦酒。
贷款主体内部机制不健全,不仅存在信贷员因拉拢业务帮助贷款人更改个人信息以超额获批贷款;甚至还存在个别品行恶劣的信贷员与客户串通、蓄意牟取私利,进而增大了信贷风险。
贷后风险控制难度大。由于汽车信贷每笔贷款的额度较小(平均约为13万元),对每笔贷款进行全程跟踪的成本费用又太高。事实上,缺乏有效贷后监控也增加了车贷风险。
贷款主体迫于竞争压力,不惜以降低贷款条件来拉拢客户,续而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2月05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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