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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9,500万股A股网下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 02: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简称“紫江企业”或“发行人”)未对2003年度的盈利作出预测,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投资风险。发行人全体董事已承诺:发行当年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
行存款利率。

  重要提示

  1、本次增发不超过9,500万股A股发行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41号文核准。

  2、本次股票发行采取网上、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发行公告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的配售。有关网上发行具体事宜,请投资者参阅2003年12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增发不超过9,5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

  4、机构投资者(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除外)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如果同时参与网下、网上申购,则网下申购为无效申购。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作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须以网上申购方式行使。

  5、紫江企业本次增发停牌时间: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当日(T-4日) 9:30-10:30停牌;

  刊登询价区间公告当日(T-1日) 9:30-10:30停牌;

  申购日(T日)至发行结果公告日(T+3日) 全天停牌。

  6、网下申购时间:自刊登《询价区间公告》(T-1日)之日起,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向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申购表进行申购,申购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11日(T日)15:00。

  7、本次增发询价区间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主承销商将于2003年12月10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具体询价区间。

  8、网下申购定金数量为全部申购金额的4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3年12月11日(T日)15:00以前,将申购定金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申购定金额=∑(申购表上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下的全部申购数量)×40

  %9、本次增发数量不超9,50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7,877.6万元。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并于2003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申购报价高于或等于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10、本次增发不规定网上、网下发行数量。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获售申购将获得足额配售外,其余的获售申购将按照网上、网下统一配售比例进行配售。

  11、本次增发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2、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处理,增发新股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3、投资者欲了解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增发招股意向书》。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2、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的数量不超过9,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7,877.6万元。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和本次融资需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3、定价方法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采用在询价区间内(含上下限)累计投标询价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网下、网上累计投标询价结果,按照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

  询价区间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主承销商将于2003年12月10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具体询价区间。

  4、发行对象

  本次增发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5、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优先认购权必须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行使。有关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网上申购的具体办法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增发不超过9,5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

  6、股权登记日:2003年12月10日(T-1日)

  7、本次增发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8、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处理,增发新股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9、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上述日期的变化。

  二、网下配售方式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按本公告的办法,依据网上、网下有效申购的统计情况汇总,最终确定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在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发行公告规定的获售申购(包括网上及网下),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如本次发行有效申购总量低于或等于本次发行最后确定的发行数量,则以询价区间下限为发行价格,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按承销协议包销。

  2、如本次发行有效申购总量高于本次发行最后确定的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为获售申购,依如下顺序获得配售:

  (1)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申购代码为“731210”)的获售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最高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份数乘以0.25,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若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或其获售申购数量小于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其放弃部分及未获配售的可优先认购股数纳入比例认购部分中。

  (2)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比例认购部分、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代码为“730210”)的获售申购将根据统一配售比例进行配售。

  配售比例=(最终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配售比例以百分数表示,上证所网上发行技术系统将网上配售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三、网下申购方法

  1、投资者须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申报认购价格,以0.01元为最小变动单位。询价区间以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2、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最多填写5个申报价位及每个价位上的申购数量,每个价位上的申购数量单独有效。每个投资者可在询价区间内的有效价位上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申购数量合并计算(每张申购表均需标明其在不同价位下的申购数量)。

  3、每张申购表中每个申购价位上的申购数量下限是10万股,超过10万股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10万股,超出1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每一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上限为9,500万股。如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是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网下申购数量与网上优先认购部分(申购代码为“731210”)的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9,500万股。如有超出,网下申购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主承销商将按比例缩减其申购表中各申购价位上的申购数量。

  4、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购及持股数量等方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前办妥股东帐户的开户手续。

  2、申购

  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向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申购表进行申购,网下申购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11日(T日)15:0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认真填写《A股增发申购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上述时间内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A股股票帐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申购紫江企业增发股票定金”)传真或送至主承销商指定地点。上述文件均必须加盖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否则无效。

  使用传真方式的投资者在该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将原件及相关文件寄往主承销商指定地点,截至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

  本次网下发行主承销商指定地点

  申购表一经到达主承销商指定地点,即视为投资人向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本次网下申购过程将聘请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3、缴纳定金

  (1)本次网下申购定金数量为:

  申购定金额=∑(申购表上每一申购价格下的申购股数х该价格下的全部申购数量)х40%。

  (2)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以每家基金为一个单位)需在申购日2003年12月11日(T日)15:00前向主承销商指定帐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前向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划款凭证复印件(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申购紫江企业增发股票定金”)。机构投资者需确保申购定金于2003年12月12日(T+1日)15:0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帐户,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本次网下发行主承销商指定资金帐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户名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 65100030250760036

  (3)凡未在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并提供划款凭证复印件,或申购定金未在T+1日15:0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帐户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该申购为无效申购。

  (4)机构投资者申购定金不支付利息,申购定金产生的利息归发行人所有。

  (5)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汇款帐号必须为自有帐号,且与退款帐号一致。

  (6)本次网下申购定金将由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5日(T+2日)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足额缴纳认购股款、退款与股票发售

  1、2003年12月16日(T+3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网上及网下有效申购情况、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后剩余股票的配售比例和数量、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及其获售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需补交或退还的认购股款金额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得配售及补交股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所缴申购定金将抵作应缴股款。

  2、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所缴申购定金少于应缴股款,不足部分应于2003年12月17日(T+4日)15:00(指资金到帐时间,而非汇出时间)前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资金帐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划款凭证复印件并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申购紫江企业增发股票认购款”;网下机构投资者补交的认购股款由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T+4日)进行验资。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按前款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将被视为放弃认购,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获售资格,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承销团所有。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所缴申购定金超过应缴股款,超出部分由主承销商在2003年12月16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对于未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于2003年12月16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将其缴纳的申购定金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4、增发股票上市前将通过结算公司向上述各获售帐户托管其应该获配的股票。机构投资者根据最终发行价格、配售比例和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确认的获准配售股票数量确认认购股数。

  5、主承销商将网下机构投资者足额缴纳的认购股款与收到的结算公司划转的网上认购股款合并,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扣除承销费后将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6、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若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时,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另向机构投资者收取任何手续费。

  七、路演安排

  如有任何调整,请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八、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发 行 人

  地 址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

  电 话 (021)54425996

  传 真 (021)54422693

  联 系 人 高军、黄冰

  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国际企业大厦C座

  电 话 (010)66568070、66568916、66568774、66568023

  传 真 (010)66568704

  联 系 人 夏中轩、冯晶、王俊、温军婴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A股增发申购表

  填写说明

  1、此表可从报刊上复印或依格式自行制作(A4规格)。

  2、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及签章、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未按时提交的申购表无效。申购表一经到达主承销商指定地点即视为投资人向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请将此表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A股股票帐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紫江企业增发申购定金”),于申购日2003年12月11日(T日)15:00前,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指定地点。上述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主承销商收到传真后会与机构经办人电话确认。如传真发出后未收到主承销商电话确认,请致电查询:

  联系电话:010-66568070、66568916、66568774、66568023

  联系人:夏中轩、冯晶、王俊、温军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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