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北京市昨天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中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所放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有扩大。
据了解,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市还将出台八个配套文件。12月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周活动。
新条例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相比有诸多变化。特别是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此外,新条例规定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新规定还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还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J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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