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当被告已不算新闻,但四川省资中县政府被沱桥公司告上法庭,仍有其独特的新闻价值。
沱桥公司依据与资中县政府的合同约定建桥、按照四川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收取过桥费,应该说是依法经营。资中县政府10次“协调”企业降低过桥收费标准,不管有多么充足的政治理由,其行为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资中县领导也知道县政府的行为于法无据,却还要美其名曰“关心群众疾苦”。殊不知,按照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即便有多么良好的政治愿望,也不能超越法律规范。
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是,企业把资中县政府告上了法院,一县之长竟然“不知道为什么”。像这样违法行政而浑然不觉的事,应该不只资中县一地才有。
应当看到,我们现行的行政观念、体制、方式等,都还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政府还在管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一些该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住、管好。
法治社会里的政府和企业,身份不同,职能各异,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对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依法行政,就要求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抱着“官尊民卑”的封建意识肆意干预企业合法经营的行政行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J051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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