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向公众披露公共信息的时候,有没有选媒体的权力?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件事,给我们带来这样的疑问。
在北京,有关“群众网上评价政府工作部门”活动,12月2日《新京报》的说法是“评价活动何时结束尚未确定”,而同一天北京有别的媒体报道说“活动将于12月5日结束”。根据《新京报》昨日的说明,原来是该报记者要求采访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遭到拒绝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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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日前,有关部门召开公布新的拆迁办法的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报道说,发布会没有通知包括《现代快报》在内的三家媒体,而事后证实,这一疏漏是有意为之。
如果新闻单位要做的是负面报道,有关部门出于怕给自己脸上抹黑的考虑,为采访设置种种障碍,甚至“实行消息封锁”,恶劣固然恶劣,毕竟还可以理解。但是,无论“群众网上评价政府工作部门”活动还是公示新的拆迁办法,都是好事,都需要公众的知晓和参与,这显然离不开媒体的配合。那么,在“帮忙”而不是“添乱”的事情上,有关部门有什么必要厚此薄彼?而更深层次的疑问是,政府部门应不应该如此厚此薄彼?
如果认可政府部门有可以选择媒体的权力,就意味着在一些媒体取得“垄断信息”的同时,另外一些媒体却面临着话语权缺失的尴尬。这是一种人为制造的不公平。更重要的是,公共政策信息不归任何部门、个人所有,它属于公众。政府部门发布信息不仅是权力,更是义务。
在上述标准下,我们会看到信息披露上的厚此薄彼是多么地有害。不同的媒体,其受众是不一样的,多一家媒体发布,知晓这项信息的公众就多一些,而封杀了一家媒体,也就剥夺了一部分读者的知情权。所以,要实现信息披露的“最优化”,有关部门对媒体的态度应该是主动邀请、主动通报,至少也该是“来者不拒”。而厚此薄彼的做法,显然背离了信息披露的初衷,损害了信息披露的效果,因此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媒体的公信力,也包括政府的权威。
其实,上述道理并不深奥。那么,有关部门又为什么乐于厚此薄彼?从现实看,至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对公共政策信息的垄断,进行新闻资源的地方或行业保护。目前,新闻竞争激烈,而媒体还存在体制上的“行政区划”、“行业区划”,有关部门有意识地对和自己关系更为紧密的“自家人”进行信息支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关部门通过厚此薄彼的做法,给有些媒体一个“下马威”,以示对他们平时“唱反调”的惩戒。
新闻媒体承担着“喉舌”的重任,而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信息披露中的厚此薄彼,无疑使上述功能被削弱。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李曙明(北京 记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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