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孩子因无知或一时冲动犯罪而被判刑,服刑完毕只要“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好悔过,其犯罪档案就可以某种方式“消灭”。这是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而推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目的在于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江南时报》12月3日)。
未成年人因其年少无知,再加上教育失当,尤其是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不小心
犯点错误甚至触犯刑律是有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是不是能知错就改,“浪子回头”,而不是整天总是惦记着如何到法院洗去污点。其实,对过去的劣迹,无论犯错者如何用劲,也都是抹不去的事实,但只要其真正地弃恶从善,并履行完相关的法律处罚,不管其档案中有没有这回事,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就理所当然地应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其他任何人也没有歧视他们的理由和权利。因为履行完法律相关处罚,其先前的所有法定权利自然应该恢复,又何必要法院出具什么“前科消灭证明书”呢?如此“前科消灭证明书”,本身不就是证明申请人过去有过前科的一种书面证明吗?难道仅凭如此一张“前科消灭证明书”,就能彻底消除其周围人内心对有前科者的歧视和成见,或者消除其自己内心的阴影吗?因此,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的做法,多此一举。
再者,从“挫折教育”的角度看,曾经的犯罪劣迹对犯罪主体而言,既是“污点”,更是财富,关键看其如何对待。如果一个人没有面对现实的勇气,甚至破罐破摔,自暴自弃,那即使为其开具十张“前科消灭证明书”恐怕也无济于事;可如果一个人敢于面对现实,敢于承认自己曾经的错误,直至彻底与过去告别,即使没有“前科消灭证明书”,他同样能走出一片新天地。欲借助“前科消灭证明书”帮助未成年人走出人生阴影的做法,本身就是徒劳的,而如此靠人为把握的所谓档案,也起码缺乏了一种科学而务实的态度和诚信为本的精神。周士君(河南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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