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睢宁县一购房者胡先生给本版来信询问:他用两张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存单作为购买恒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康馨花园房屋的定金,售楼小姐只给他一张个人名义写的“收到条”。没拿到正式合同与收据,胡先生就没把存单密码告诉开发商。开发商提款时因不知密码,而未能取出这6万元存单的现款。随后,售楼小姐将存单退还给胡先生,“房屋买卖交易就这样被终止了”。胡先生告诉记者,他非常不解:用留有密码的银行存单购房,错了吗?
【专家解答】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朱晓飞律师认为,用留有密码的银行存单购房不存在对错之分。因为银行存单只是一种不完全债权凭证,它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比如,它需要债权人提供身份证和密码。这种债券凭证只能作为担保,不能作为付款方式。当胡先生以此方式付款时,他没有完全履行购买者在付款时应尽的义务。朱律师指出,购买者付款时应提供现金、本票或是有密码的银行存单。但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的曹力律师认为,此开发商终止房屋买卖的行为过于牵强。因为当初购房者向其出具没有提供密码的银行存单时,是经她认可并收下的。作为开发商,应积极与购房者进行沟通,不能因取不到款就终止交易。曹律师还指出,根据新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如果开发商随后又将此房售于他人,那么就违反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赔偿胡先生双倍定金。
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金融处寇处长认为,此案例最大的“症结”是双方彼此的不信任:开发商没有给胡先生正式的定金收据,胡先生不敢告知密码;开发商因为取不到钱,认为胡先生没诚意,不肯将房屋卖给他。他认为,除了加强法制维权外,购房过程中双方的沟通和信任也非常重要。另外,还可以借助第三方的介入。如引进华夏银行“个人履约保函”,即,胡先生将存单提供给银行保管,由银行向开发商出具“个人履约保函”,如果开发商履行了相关义务,则由银行将款项转到开发商名下,如果没有履行,则存单依然由胡先生所得。据介绍,类似的业务民生、建行、南京房管局也有办理。徐疾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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