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本质上看,政绩是一种产品,是官员生产出来以满足消费者(公众)需求的产品。由于政治和行政市场消费者类型的不同,人们对产品的种类和功能的价值判断的差别是很大的,不同的人会看好不同的政绩,有些产品对有些人是没有价值的,而对另一些人则可能具有极大的价值。由于政府总体上是公共产品的垄断者,因此政治和行政市场的消费者不可能像
一般市场的消费者那样具有充分的选择权。政府如何在垄断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调和不同消费者之间的需求差异,以使单一产品的产出能够尽可能地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是政治和行政市场特别需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的时候,政府官员、普通社会公众和上级领导对“政绩产品”的理解和需求可能会存在极大的分歧。在消费者需求不一致、而政府部门、官员供给单一的情况下,由谁来评判“政绩产品”的质和量,谁有发言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政府、官员与社会、公众的层面上,必须明确:是公众,而不是政府、官员,才是政绩的评判者。政府“社会公仆”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本质上只是为公众服务,政绩只不过是政府、官员施行为公众服务的结果而已。而政府、官员为公众到底服务得怎么样,必然是被服务对象才能准确地揭示和判断,公众才是政府、官员政绩的惟一评判者。政府、官员没有自我评判和自我表扬的资格。只有明确公众是政绩的惟一评判者的道理,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调整和保证。只有当公众拥有对伪劣政绩说“不”的权利的时候,一些蜕化、缩水、变质的政绩才会出局,官员一切唯政绩是举的拜物教心态才能破除,政府部门、官员才能在根本上重新归位到为公众服务的轨道上去,才不会本末倒置、缘木求鱼,以致于出现越追求政绩,就越难落实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实质的荒唐情形。
因此,建立公众鉴别、评价政府部门、官员政绩的制度,让“政绩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拥有对“政绩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的评价、选择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舍此,其他一切的解决方案在笔者看来,只能是技术解决或“危机解决”,无助于根本问题的改变。我们相信,一旦公众真正获得了鉴别、评价官员政绩的权利,官员与公众的密切联系也就建立起来了,“政绩产品”的质量、适销对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体上也就消除了。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自然会合理地期望有更多的、有能力提供更符合公众以及全体政治和行政消费者需求产品的官员和“政绩产品”的出台。
目前,在公众评判权的问题上,最大的阻力来源于少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精英”心态,他们常常自以为公众根本没有能力来判断和参与公共事务,所以不去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须知人情和历史都一再地证明:只有人们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大认识者和捍卫者,这里不仅不需要而且也不可能有什么人能够完全包办代替。因此,政绩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变“为民代言”为“让民发言”,而在目前,实质性发展和培养当前弱势群体阶层参与政策讨论和制定的能力,则是关键之关键。本报特约评论员杨凤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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