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南国早报》报道,最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桥巩乡出了一桩怪事:乡里定下一个“硬任务”:每位老师要催交10个农户名额的农业税,并要求在今年12月25日前完成。完成不了的,第二年就按上年10个农户名额中完成的百分比来发工资;完成任务的,第二年工资才能全额领取。教师变成了收税员,表面上看是利用教师的“面子”,加快收取农业税的进度,但实质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是一种行政行为,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而教师的本质是教书育人,既没有代收税款的义务,不能成为税收执法的主体,又没有履行委托代征的相关手续,这样的催收税款显然是不合法的。把老师视为“万能”,每遇“棘手的问题”就让教师出面,强迫他们去做“不能”的事情,其结果只能使他们既没有心思教书,也没有精力育人。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劳动者获得工资保障的权利。《教师法》也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教师只要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教学任务,就有领取工资获得报酬的权利,将教师工资与农业税任务挂钩,把教师工资当成任人宰割的“唐僧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让教师来承担种种行政职能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了,为什么这样的事情屡禁不止,很值得我们去深思。
陈爱和(江苏 公务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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