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鲜堂
上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一场关于“法院与司法审查”的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天则经济研究所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专家,以及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法官们,对一名千里之外的法官作出的一份判决表现出极大的关注。
李慧娟,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是她,在今年5月27号对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时,作出了引发轩然大波的举动:其在判决书中明确宣告——“《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此判决一出,洛阳市、河南省两级人大反应强烈,要求有关方面严肃处理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日前,洛阳市中院初步拟议撤销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的决定。
李法官的个人命运将会怎样?洛阳种子案事件暴露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哪些问题?与会人员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感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教授首先做了发言。他指出,洛阳一案,显现出在中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司法审查制度的迫切性。为此,他予以进一步的论证:对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可以拒绝适用其认为不适合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享有司法审查权。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专门机构负责司法审查,包括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虽然有些国家没有专门机构,比如荷兰,但其普通法院仍然拥有司法审查权。因此,两大法系的共性在于,他们的法院均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宪法权威和宪法实施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王振民教授进一步强调,这次研讨会正是为了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12月4日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完善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探讨宪法监督程序,并期望通过个案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
北京市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律师对此案进行了角度新颖的评述。他指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奉为最具真实性、广泛性的民主制度,但长期以来,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受到一些制约。如何使人大职能充分到位,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不断去促进,去推动,从而使人民意志贯彻到国家的管理中,监督对其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保证民主和法治的逐步实现。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杜钢建批评当前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他分析道,当下中国的经济出现许多令人堪忧的问题,导致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分割市场,这是对我国经济改革最严峻的考验。中国的入世提出了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要求。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一去不返的情况下,我国的法治土壤也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上位法的权威,对于建立统一的法律秩序和统一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杜钢建教授认为,一些地方人大通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往往出于维护自身门面的考虑。要落实依法治国的精神,最根本的一点即在于:在法院尤其是在最高法院确立司法审查权,实现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对违反宪法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李法官事件的标志性意义在于:它使司法审查的宪政性意义得以凸显出来。
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资深律师肖太福先生向大家谈了自己参与到这一事件中的经过,并宣布自己已偕同来自河南、广东、浙江的另外三名律师就这起“洛阳种子案件”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立法审查建议,目的在于: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全力合作以及律师、法官等法律人的共同参与,促进全国人大主动审查《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效力;并由此启动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进行大幅度的法律清理活动;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肖太福律师认为,李法官的做法、表达方式是无可争议的。法官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可能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是上报最高法院,但这需要中止诉讼,并逐级审报。这种方式成本很高,可操作性不强;另一种方式是法官选择适用法律依据,不理睬下位法。这样做的负面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即无法对双方当事人做到同等对待,令其心服口服,说理性不强等。
肖太福律师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有限司法审查权”理论。他认为,法官的性质不是地方的,而是全国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经赋予法官以司法审查权,只不过这种审查权是有限的。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李树忠教授回忆了发生在甘肃省的类似事件,他认为,法官在进行法律的选择适用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技术。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的审查制度,必须结合现有的备案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和违法审查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当存在法律冲突时,法官需要在不同位阶的法之间进行法的规范选择,这种法的选择技术,最终会上升到选择宪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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