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京城备受关注的氨气超标案发生地——世纪城,43名业主再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次是状告其“擅改小区公用设施”和“虚假售楼宣传”
本报记者 王海坤
26日清晨,纷扬了一夜的飞雪并没有阻住世纪城小区居民们的脚步,车辆慢行与交通
堵塞为特征的“雪天综合征”似乎也对该小区的居民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一大早他们便蜂拥而至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复兴路法庭。
当记者赶到时,拥堵在法庭外的居民们正在与在场的工作人员理论,原来,虽说原告方业主只有43人,但加上赶来旁听的小区居民少说不下百人,而法院方安排开庭的1号法庭的容量仅能够容下原告,这就意味着赶来的小区其他居民旁听的意愿可能难以实现,经过双方拉锯式的磋商之后,终于法庭以一种别开生面的方式宣布开庭,那就是将1号法庭的大门敞开,旁听人员全部在外间旁听……
开发商被诉“擅改小区公用设施”
和“虚假售楼宣传”
开庭伊始,原告方代理律师王飞首先向法庭陈述了五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系列的单据,包括所购商品房建设工程质量竣工备案表、地产测绘部门对房屋的实测面积数据及相关测量说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及小区的规划图纸和变更规划图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判令被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为原告所在小区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将小区内擅自改变用途的幼儿园、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体育会所恢复原规划用途;判令被告承担虚假售楼宣传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王飞指出,依据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第五条规定,开发商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有向业主提供以上“系列单据”的义务,因为就原告方出示的证据看,业主和开发商曾签有两种合同文本——2000年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2001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明示了这一义务。但至今为止,开发商并没向业主履行这一义务。而依据2000年该项目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世纪城进行的广告宣传表明,在世纪城十大热销的“秘密”中,“真正的园林化小区”——将27公顷土地作为社区环境景观用地;“以健康为主题的社区体育中心”——号称是10000多平方米具有国际水准的、目前北京市最大的体育中心等等,这些宣传种种至今均未兑现。王飞律师指出,被告方开发商涉嫌欺诈,必须承担虚假售楼宣传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他同时指出目前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只有部分已取得,由于在北京市相关部门及行政机关取证的难度大,王飞律师希望法庭能够协助取证。
被告方称
对指控全部不予认可
针对原告方43名业主的指控,被告方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对于原告方给予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指控全部不予认可,理由是这些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律师要求提供的“系列单据”及各种材料,被告律师表示均不能提供。为说明否认指控的“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方律师提供了三项证据:
其一是经原告业主确认的一种“入伙手续书”。据被告律师陈述,该手续书是在业主们入住房屋时签的,有业主们的签字就说明入住前的一切手续及合同规定的开发商的各项义务均已履行,这一“入伙手续书”的签字已经说明了业主对开发商的履约认可。但在场原告业主表示,这一手续书是在入住房屋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并非与开发商签的,而此次控告的也并非是世纪城项目的物业公司,而是该项目的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但被告律师指出该物业公司本来就是挂在开发商名下的,这就意味着两者是“一家人”。
其二是北京市规划委的一份文件。即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曾获北京市规划委“无违章违法建筑”表彰。对此,原告律师明确反驳,行政机关授予企业的荣誉称号,亦或表彰行为,均不能证明企业的建筑设计都是由规划委批准的,同时“无违法建设”并不能证明其改建或没建。
其三是一份由世纪城小区业主领取贵宾卡的花名册。被告律师声称,该“领取贵宾卡的花名册”证明了社区体育中心对业主的特别优惠,从而当然证明了社区体育中心的存在。但经原告业主当场确认,指出该“领取贵宾卡的花名册”上所指的“贵宾卡”是世纪金源酒店对业主们的一种促销活动,与“特别优惠”无关,与“社区体育中心”亦无关。
最后,法院在强调证据不足,需要调取有关证据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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