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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券商抱怨被拒发债升级 关联交易疑问浮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 16:33 《财经时报》

  财经时报/邓妍

  证监会公布的几个重要文件中都未能阐释一个问题:证券公司股东所发行的债券、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是否可以购买?如何限制这种因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引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我们的预言不幸成为现实,真让人失望。”北方一家证券公司副总裁本周在《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台后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两星期前,这位副总裁参加了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业界称“券商峰会”。当时他向本报断言:证监会即将启动的券商发行债券行动中,中小券商可能根本没有资格参与。

  这位副总裁所处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足5亿元,与证监会公布的发债条件相距甚远——阻挡他们发债的门槛是“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等等。据此,全国131家券商中,真正符合发债条件的不足20家。证监会在“券商峰会”上暗喻的“助富不扶贫”政策,短短半月即已实施。

  一个月后正式启动

  “券商峰会”之后的一周中,业界曾流传证监会草拟的《经纪佣金管理办法》,将是规范证券公司的第一柄“杀手锏”。但出乎意料,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券商峰会”上透露的已经国务院批准的《暂行办法》在如此短时间就被实施。这势必加速券商之间的“洗牌”。

  8月29日,证监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暂行办法》,并于当日以中国证监会“第15号令”对外公布这一规定自10月8日起施行。具有发债资质的券商一个月后即可正式启动发债程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坦言,目前,券商只有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等4种合法融资渠道。这是《暂行办法》出台的大背景。《财经时报》了解到,证监会在允许券商发债的问题上,一直都在努力。

  早在1999年11月12日,证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接过监管证券公司权力一年多后,即发布公告称,有关开辟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的各项措施开始付诸实施,部分证券公司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融资,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

  但另外一条融资渠道——发行债券一直深藏未露。不过,这份公告的最后一句话透露:“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已就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问题进行了积极磋商,有关实施办法也将尽快出台”。但是,这一磋商已历经4年。

  净资本门槛

  阻挡中小券商进入的,是《暂行办法》中的几条准入细则。

  《暂行办法》指出,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定向发行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财经时报》据证监会去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新的证券公司名录统计,在124家证券公司中,有72家属于综合类券商或比照综合类券商开展业务的证券公司——据证监会人士解释,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申请发行债券,注册资本超过或等于10亿元的证券公司44家,5亿~10亿元的券商26家。

  但是,业内人士对真正具有发债资质的券商数量多持“保留意见”。

  “《暂行办法》中设定的是以证券公司净资产为参照系数,而非注册资本。”广州证券一位投资总监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多数公司注册资本虽然不低,但在最近两年股市连续下跌的影响下,绝大多数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已远远低于自己的注册资本。”

  “更厉害的一招是最近一年必须盈利。”一位证券公司副总裁笑着说,“去年股市一直行情不好,大量证券公司都被股市套牢乃至亏损。”

  他推断:“根据我们自己估算,符合发债条件的证券公司绝对不会超过20家。《暂行办法》还对券商发债的规模做出了限定,证券公司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即便是拿到发债资格的证券公司,所融资金也比较有限。”

  谁来购买?

  尽管如此,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依然欣喜若狂。

  有消息称,银河证券已被证监会内定为第一家获准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但记者就此向银河证券及证监会人士求证时,没有获得正面答复。不过,证监会人士向《财经时报》透露,待发债程序正式启动后,券商发债也将会像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一样,“一波接一波”。

  就在证券公司进入发债“倒计时”阶段,“谁来购买证券公司债券”的疑问也油然而生。

  广州证券的投资总监向记者分析称,与国债或属于垄断行业性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相比,证券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显然风险要大于前二者。“因此,证监会特别注意券商发债的风险;券商发债必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一旦债券到期却兑付不了,对债券市场的冲击将非常大”。

  国际知名投资机构瑞银华宝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杨凯对券商发债表示出浓厚兴趣。尽管因为一些技术性环节尚未解决,瑞银华宝等国外投资机构还不能直接购买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

  杨凯指出:“风险高收益也高。如果券商发债的收益率有足够的吸引力,总是会有投资机构对它们感兴趣。毕竟,一些风险配置高的投资机构会去购买证券公司债券的,但投资这样风险高的债券,与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稳健投资为主的理念是背离的。”

  关联交易要否避免?

  《暂行办法》以及证监会公布的其余几个文件中,都未能阐释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证券公司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基金在投资组合中通常都会有投资债券的计划,尤其是开放式基金中的债券型基金;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中也有一部分投资投向债券——他们是否能够购买自己发行或者股东发行的债券?

  广州证券投资总监透露,在证监会召开的小范围业务讨论会上,他们也曾就这一问题进行过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券商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券,或者券商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购买股东发行的债券,势必造成关联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券商及基金公司与其余投资者的地位肯定不平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券商或基金公司购买自己发行或股东发行的债券,本身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应该予以限制。这位总监同时告诉记者,目前就这一问题尚没有定论。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副主席范福春、主席助理李小雪在“券商峰会”的讲话中都再三强调:“有效的风险控制是实现证券公司发展和创新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控制是证券公司发展的首要。

  由此,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疑问仍未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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