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时报/邓妍
证监会起草的文件草案已印发给证券公司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核心是有效控制风险
虽然由于规模弱小无法发行债券,南方一家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的证券公司总裁丝毫
没有沮丧。他向《财经时报》透露:正在酝酿设计新的金融产品。
这位总裁暗示,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契机”的,正是今年上半年被证监会叫停的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根据证监会在“券商峰会”上透露的信息,不久之后将重新批准证券公司推出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并会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新草案出台
在半个月前的券商峰会中,证监会人士曾向记者透露,在鼓励证券公司继续发展的内容中,着重强调在产品方面要创新。
“产品创新可能首先落足于证券公司重新推出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他强调,证监会已经确立一个主基调,即“证券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推出新服务时,要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新风险的产生”。
他介绍,证监会主席助理李小雪在“券商峰会”上曾对“叫停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问题进行分析:“证券公司在受托投资业务上曾积极推出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但在前一段时间的实践中,由于缺乏经验,在产品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不完善的地方,容易误导投资者,同时也给自身带来经营风险。”
记者了解到,经过反复研究,证监会已经起草了《关于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将这个文件的“起草说明”印发给证券公司以广泛征求意见。
《通知》中就李小雪提及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文字改进。在采访证监会人士时,《财经时报》获知,《通知》将秉承这样一种理念:无论推出何种创新产品,能有效地控制风险,是成功的前提条件。
证监会参考方案
据悉,《通知》提出四项原则性规定:集合投资产品必须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运作程序;集合产品的资产必须由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托管;证券公司须制订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地披露有关产品方面的信息;证券公司不得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这样的承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可以取得一定收益的不加风险限制。
证监会的这位官员向《财经时报》分析,证券公司在推出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时,承诺的“保底风险”要远远大于利息负担。
因此,李小雪建议,证券公司可以尝试以自有资金购买一定比例的本公司开发的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并可在协议中约定,当投资出现亏损时,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将优先被用来弥补该产品其他购买人的损失。证券公司以投入的自有资金承担损失的部分,在计算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时必须全额扣除。
记者还了解到,证监会鼓励和支持证券公司开发风险较低的受限定产品,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业绩优良的企业债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风险较低的业务领域。
“在这些领域,虽然边际收益可能较低,但将安全性放在首位,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通过薄利多销,实际上可以达到稳定客户群,并取得稳定收益的目的”。
这位证监会官员同时透露,证监会高层在鼓励券商进行产品创新时,也强调证券公司不能持有过度投机的心态和采取过度投机的措施,否则将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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