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昨天又一次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高院将全力推行十大制度,以求从源头上解决近年比较严重的超期羁押问题。这种思路是对的。
最近,全国各地的法院都在集中突击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在突击清理成效显著的同时,恰恰也说明了超期羁押问题的严重。由突击清理转向制度化建设,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法制
建设的一大进步。不过,只有这些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司法过程中真正发挥了作用,这个进步才比较彻底。
而现实的问题也恰恰在此,制度由人定,也由人来执行。好的制度可以起好作用,不好的制度只能起负作用;有的人就能让制度发挥充分作用,有的人却只能让制度成为“空头文件”。制度这个东西,是把实实在在的“双刃剑”。
就法院来说,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就是一大问题,应当加强相关职业培训。而且,各地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也急需加强,动辄向地方政府首脑请示汇报,司法过程经常有失偏颇,这无疑是对法律严肃性的忽视。另外,法院在具体的羁押过程中的某些配套问题也没有规范的安排,往往是把人“一关了事”,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相符合。
除了这些以外,笔者认为法院制度化建设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对法院自身的监督力度不够。对法院内部来说,其一是要加强自身透明度,给公众和社会一个透明高效的形象,建立定期的对外新闻发布制度是必要的;其二是要主动寻求社会监督,有错就改,无则加勉。
这就比较难了。因为要让法院自己给自己找监督查毛病,目前在很多地方几乎不可能,所以这些地方需要建立强制的外部监督制度来促使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高院的十大制度的确是好事,不过我们的宿愿和目标却是:要让好制度起好作用。J051毛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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