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inechina 外资企业异常结汇 外汇局警惕两大监管盲区
本报记者 杜艳
上海报道
“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先借短期外债,然后结汇,再以结汇后的人民币置换原先的人民币贷款,以此达到套汇和套利的双重目的。”外汇局上海分局的人士表示。
三个月前,8月中旬,一场全国范围的收汇、结汇大检查席卷中、外资银行。
三个月后,11月中旬,一份建议改进短期外债管理的报告呈递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撰写人来自外汇局某基层分局。
“大检查的结果显示,外汇的总体形势向好,但短期外债及短期外债结汇的快速增长,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外汇局某分局综合科人士说。
记者从宁波、上海、广东等地的外汇局分支机构了解到,短期外债以及外债结汇的激增已经不是某个区域的现象。
短期外债和外债结汇激增
从外汇局上海分局的统计数据看:截至今年9月底,上海市外债余额为151.38亿美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短期外债为73.41亿美元,占总外债余额的48.49%,比6月末约上升了3个百分点;相应下降的为中长期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增加所带来的一个连锁反应是短期外债结汇的增加。
外汇局各地分局的统计数据都有所表现:江苏省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外债结汇额同比增长71.15%,占资本项目结汇额的14.93%;上海市今年1~9月份,全市外债结汇量为11.0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上升72.05%,尤其是今年4~7月的外债结汇量更是远远超过去年同期的水平。
今年9月10日,国家外汇局公布:1~6月,短期外债增长迅速,比上年末增加112.1亿美元,增速达到21.1%。截至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折合1825.69亿美元,其中,短期外债641.9亿美元,占外债总额的35.2%。而国际上一般认为短期外债占比的安全线为25%。这种短期外债激增的态势在今年下半年得以维持。
对于国家短期外债的增加,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谨慎表示,短期外债的增加还不会对我国外债的安全造成影响,但此问题已经引起了外汇局的关注。
外债的利差诱惑
业内人士指出,在短期外债和外债结汇增加的现象背后,隐藏的是美元与人民币之间利差的诱惑。
“国内外汇贷款的利率通常要在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基础上再上浮100~200个基点,但与人民币贷款利率相比还是要低很多。”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公司业务部一人士说。
以三个月一结算为例,国内的美元贷款利率不过为2.17%~3.17%左右,而六个月以内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为5.04%。按照现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即使贷款利率在下浮10%低限之后,六个月以内的人民币贷款利率(4.54%)还是要高出同期美元贷款利率一两个百分点。
在利差的诱惑下,作为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优先选择外汇融资也就顺理成章。
据调查,目前中、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用途主要派往三方面。
首先,企业借用外债用于进口付汇,减少人民币购汇的支出。
外汇局宁波分局在全国性外汇大检查之后的补充抽查中发现,在抽查的13家企业中,有4家企业直接用外债支付进口货款,金额达4679万美元。其中,宁波H液化石油公司原本用人民币购汇支付进口原油款的占比较大,但今年1~6月以来,该公司进口付汇的4948万美元中,使用外债付汇就达到3195万美元,占付汇额的64.4%。
其次,外债结汇成人民币资金后用于归还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人民币负债。
外汇局宁波分局一人士介绍,企业通过借用外债并结汇,可以间接置换人民币债务,减少企业成本。例如,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宁波某仓储有限公司今年上半年的外债结汇分别为388万美元与97万美元,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均全部用于归还银行承兑汇票;而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今年上半年结汇的60多万美元,都用于归还银行5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
再次,外债结汇后用于支付土地款和项目工程设备款。
外企借债规模无限制
“在短期外债的增加及结汇的增加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表现得更加突出。并且其中多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涉及的数额也比较大。”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有关人士称。
而记者从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获悉,上海市某大型跨国日用化妆品企业,其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但该外资企业从三家外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贷款就高达1.2亿美元。另有上海某食品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美元,而该公司从海外关联公司借入的短期外汇贷款达到2500多万美元,并申请结汇。
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中资企业则没有这样的好运气。中资企业的外债审核相对严格,且中资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不能够办理结汇。
而外商投资企业之所以能够借道国外贷款“四两拨千斤”,离不开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让路”。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除此以外,该条例没有对短期外债的规模作出任何限制。
记者搜集到的惟一有关规模限定的条例为《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1月8日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与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而对于上述暂行办法,外汇局上海分局的有关人士表示,“由于没有出台一个详细的细则,所以各分局无法具体执行。”
记者从外汇局宁波分局也得知,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在贷款方面仍然只需报备即可,对于短期外债的规模没有限制。
“合规”的套汇套利途径
如果说规模限制的缺失只是对短期外债入境放行的话,那么另一条外汇政策则对结汇提供了一条坦途。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可以向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审请结汇。但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因此,企业只要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并出具相应的外汇证明文件就可以结汇。”外汇局宁波分局资本项目处人士称。
这样,一条“合规”的套汇套利的途径就展现在眼前。
“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先借短期外债,然后结汇,再以结汇后的人民币置换原先的人民币贷款,以此达到套汇和套利的双重目的。”外汇局上海分局的人士表示。
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的有关人士称,“虽然对于通过这种做法到底置换了多少人民币贷款没有具体统计,但这样的企业不在少数,并且数额都比较大。”
就此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陈道富认为:“(外企)这么做,很可能有投机的成分在里面。并且短期外债流入及结汇的不设防,将导致国家的外汇储备增加,给人民币的升值带来更大的压力。”
陈建议,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外债实行适度的监管。比如可以参照外商的项目总投资额进行一定的金额限制,加强对外债贷款的使用监管;同时,放开中资银行在结汇方面的限制,允许其外汇贷款可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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