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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位法草案要点提前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 10:5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颖 北京报道

  学位法草案最大的亮点是,更为注重保护相对人、即学位申请人的权益,无论被申请部门同意申请与否,都要在30日内通知,不同意的还要告知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学位资格。

  2003年,教育界的政策法规改革在各个层面都显得非常突出:刘三阳、陈章良等31名代表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学位法的议案;11月3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做出回应,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抓紧学位法的起草工作,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10日,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邀请了法学专家和教育家,又一次讨论学位法的修订。

  无力的条例

  其实,自1997年来,学位法的修订工作便已开始进行,至今已经是第11稿,由于现行的学位条例几乎已经完全不能适用,学位法的修订实际上等于制定一部新法。

  从1999年“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案后,关于学位授予的纠纷不断。本月初,又有杭州市一名大学毕业生因曾经考试作弊,毕业时学校不授予学位,而要求学校对他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纠纷的发生和解决,都显现出1980年2月出台的现行的《学位条例》(这部条例事实上是由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的无力和尴尬。

  “现行的学位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计划色彩、人治色彩浓厚,规定也过于简单,只有短短20条,这样,使得很多相关的事件没有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参与学位法修订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告诉记者,相对人的利益无法依据这部法律得到保障,一些应该得到学位的没有得到学位,或者一些得到了学位在被剥夺学位时,没有一个法律的救济程序,另外,一些关于学位的普通纠纷也因为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难以解决。

  “学位条例的操作性规定非常模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劳凯声教授对记者说,旧的学位授予制度完全是行政手段管理,学校只是根据上面的要求行事,没有任何自主性。

  学位授予仍不够市场化

  学位条例中浓厚的计划色彩和行政手段个为人批评。关于这一点,在新学位法草案已有所改进,“过去博士点、硕士点的批准都集中在国务院手中,都要国务院来授予。”姜明安对记者说,“依照现在的学位法草案中规定,省一级都可以授予硕士点,地方就可以审批了,更多地将权力下放给地方。但是距离真正的市场化,还是有一段距离。”

  “如果授予的都是国家的学位,而不是学校的学位,那么学位的质量就没有体现出任何分别,”劳凯声也认为旧规定是不合理的,很多国家都是由学校自己授予学位,比如美国,这样一个哈佛大学的博士生和一个普通大学的博士生很容易通过学位证书就可以看得出含金量,这样比较利于市场经济社会。

  “应该建立分层的学位授予制度,”劳凯声建议说,中国现在的发展状况下,借鉴国外的一些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比如我们可以设立两种学位:学校学位和国家学位,学校学位由学校根据自己的特色设立,而国家则负责授予在某一领域有非常高的学术水平的人“国家学位”,这是法国的做法,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现在的学位法草案中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可以在今后的修改中考虑。“要注意的是,国家学位是不同于名誉学位的,前者更为强调学术水平。”劳凯声强调。

  另外,由于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才的需要,已经不仅仅是学术型的人才,专业型人才也同等重要,因此,随之产生了一些专业型的学位。“专业型学位并不能证明学术水平,它只是一种职业化、技术化的水平的证明,”劳凯声解释说,比如EHD(教育博士)与PHD(哲学博士),前者就是专业型学位,即使是教育博士,也可能只是小学教师,而后者则是学术型学位,两者是不同的。还有比如现在非常流行的MBA、MPA等等,都是专业型的学位。

  在老学位条例制定之时,当然无法预计到现在的发展程度,因此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和预留空间,而根据新学位法草案第14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授予专门类型学位,但是规定得不是很细。

  注重人的权益

  相对于学位条例的僵硬规定和冷冰冰的行政程序,新的学位法草案中加进了人性化的成份。

  “现在因为社会的发展带来的对知识水平要求的提高,以及相伴而生的就业困难,使很多人都希望获得学位,我们都知道应届生可以申请获得学位,而对于自学的人就是另一种情况了。”姜明安告诉记者,学位条例中虽然也允许自学后申请学位,但事实上非常困难。新学位法草案中对这方面的规定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进,在第7、第8条中有专门规定,被认定为具有申请资格的自学人员,申请学位的程序与科班出身的人员并无二致。“这应该会鼓励很大一批想要自学成材的人,从而对整个社会人口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进步起到一定的作用。”

  “学位法草案最大的亮点是,更为注重保护相对人、即学位申请人的权益。”姜明安最为看重这一点,学位法草案中不仅有无论同意申请与否,都要在30日内通知,不同意的还要告知理由,以及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学位资格。并且规定了较为完备的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不仅保障了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兼顾了对其他异议人的公平。

  但是,有个重要的历史遗留问题是这个草案仍然没有解决的。姜明安告诉记者,那就是“对学位管理机构的定位一直不明确。”“自1980年学位条例制定时,学位委员会就设立了,它不是教育部的机构,因为学位委员会管理的涉及范围比较大,不仅管理高校,也管理研究机构,比如中科院、社科院、军队和中央党校等这些单位的学位授予,而这些都是部级单位,跟教育部是平级的,教育部不能去管这些机构。因此,国务院就设立了这样一个委员会。”姜明安告诉记者,新学位法草案中虽然规定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但是仍然没有明确它的法律定位,这个问题在草案中暂时仍然没有解决。学者们也都提出了意见,寄望于在接下来的修改中解决。

  “学位法草案还要经过反复修改,预计明年上半年提交国务院。接着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年年底或许就能出台,”姜明安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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