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社会保障、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私人储蓄养老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社会保障和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受国家法规的调控和引导,是养老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社会养老保障在美国虽然是公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并非所有公民一开始就享有这样的政府保障,也并非所有公民都将其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对许多公共部门的雇员来说,雇主的补充养老计划扮演的并不只是起“补充”作用的配角,而是主角地位。随着世界社会保障改革的进程,主要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在逐步降低,在私人部门中由雇主兴办的养老计划日益成为养老保障措施的主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美国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有很大的自由度,对其监管也很严格。1974年由福特总统签发的ERISA(《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是美国第一部涵盖私人养老金和储蓄计划所有方面的法案。在颁行后的近30年间,该法案经过不断修订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具体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雇员福利权益的保障养老金、利润分享和股权奖励计划在参加人数、保障范围、最低工作年限、筹资、信托标准及报告和披露等方面的最低标准;IRS(美国国税局)规定的最低税收标准;ERISA的司法及管理;计划终止保险。主要监管部门劳工部和财政部之间的协调最为重要。
美国企业的养老保险计划主要给我们两点启示。
1、政府职责。政府有必要对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延期付税和免税政策。美国的私人退休金制度就是在国家税优政策的鼓励下发展起来的,美国的《税收法》为许多退休储蓄提供十分优厚的税优待遇,最重要的一种就是“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可以说税优政策是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形式的分水岭,是它的一个本质特征。企业年金必须禁止优惠高薪雇员,换言之,它不歧视低收入雇员。在很多国家虽然企业年金是一种雇主的自愿行为,但是法律一般对计划的基本覆盖率、参加人数以及雇主为不同的计划参加者提供不同程度的退休金的能力加以限制。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上,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金融、税收、审计、监管等手段来调控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的商业化运作。企业年金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产品。从国际上来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模式较多采用由多个企业、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地区内的企业联合组建,或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单独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它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管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管理是分离的。基金的主要职责是费用缴纳、缴费和就业数据管理、选择托管机构、制定投资策略和雇佣投资经理,对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谨慎监督。
3、模式的选择。从国际经验来看,DC(固定缴费模式)的发展速度大于DB(固定收益模式),混合计划逐渐被更多人关注。目前美国国会正在考虑关于禁止要求计划参加者只能投资于发起人股票的立法,然而,美国法律并不强制雇主一定要建立补充养老金计划。与没有养老金计划相比,计划参加者宁愿选择投资于雇主股票的养老金计划,当然,不提供养老金计划的雇主对雇员的吸引力也会大大降低。
(作者为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
李秀芳
美国养老保障作者:李秀芳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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