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和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
一、企业年金应当成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目前,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或非农业人员需要依靠家庭或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养老问题。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计划将在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主要问题
中国的企业年金分为行业企业年金和地方企业年金两大类型,还有一些地方工会组织的“建有职工互助性质的养老基金”。行业企业年金通常是一些大中型国企为其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如电力、石油、民航等11个行业建立过行业企业年金;除上述之外的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地方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的发展思路
1、按照“三支柱”模式设计企业年金制度。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试图设计部分积累制的“多支柱”模式,2000年开始的辽宁改革试点,在设计思想上按照世界银行赞成的“三支柱”模式进行。重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实并与社会统筹账户分离。
2、加快建立公务员与国有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既可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又可通过提供一个市场化运作而不断增值的补充年金,起到推进改革、稳定队伍的作用。
3、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的接轨和统一。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在政府职能、企业和个人角色混淆、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市场化投资难度较大。职工所有的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账户接轨,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1、采取适当方式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财务赤字和制度危机。减缩国家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成为各国的共识。
2、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
目前中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应当同等对待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长远看,私营企业的企业年金应成为职业(企业)年金制度的主体。对于经营养老基金业务的中外金融机构,在税收上要一视同仁。
3、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制度规定。在举办资格上,实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凡不参加的,由企业及其雇员自由决定。在举办主体上,应当确定企业为举办主体。
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储蓄性养老基金的作用在于它具有更高的投资收益。高收益同样具有高风险。基金管理者和监管机构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5、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就要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作者为社科院科研局副局长)
王延中作者:王延中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