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重大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22日,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1、判令本公司偿付赛格集团“现代之窗”写字楼第七层1988.09平方米的房产或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2、判令本公司偿付土地使用权作价款4000万元;3、判令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地产”)对诉状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由本公司及宏大地产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收到传票,此案将于2003年12月31日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赛格集团(当时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与本公司曾于1992年8月15日签订了《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约定赛格集团将位于深圳市华强北东、振华路南的赛格高科技工业园和经济大厦之间,约1006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即本公司“现代之窗”大厦以及停车大楼所占土地)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总计作价约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对本公司的投资,由本公司在增资扩股时,以折算后相应股数的股票支付,同时,本公司还需向赛格集团补偿2000平方米的房产。
1993年本公司配股,赛格集团按照协议,以3000万元中的2921.94万元抵偿配股款,配得324.66万股。
赛格集团与本公司于1994年7月26日就有关事宜签订了《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前述1006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作价调整为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总计作价约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本公司还需向赛格集团补偿2000平方米的房产。
本公司于1994年8月12日向赛格集团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
2000年12月29日,赛格集团、宏大地产、本公司签订《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房产处理的补充协议》,约定宏大地产对本公司应补偿赛格集团“现代之窗”大厦第七层1988.09平方米房产提供担保。
2002年11月28日,赛格集团向本公司发来《关于尽快解决赛格集团在“现代之窗”房产问题的公函》,并于2003年10月2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述民事诉状。
赛格集团投入的土地系行政划拨用地,其中市政配套停车大楼占地3249.5平方米,“现代之窗”大厦占地6769.8平方米,2001年,本公司办理“现代之窗”大厦预售、验收等相关手续时,先后重新向国土部门补缴了8000多万元的地价(“现代之窗”总地价逾1.38亿元)。对于上述《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以及《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房产处理的补充协议》涉及土地转让的作价及其变更等内容以及协议的签署等均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授权,本公司财务亦未有应付该2000平方米房产的相关债务记载。
对于本案,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全面维护全体股东及其本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签发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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