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就北京市各级法院落实《司法为民实施意见》的情况作了通报。
北京市高院在《司法为民实施意见》第25条中对社会作出承诺:“在2003年11月底以前,全市法院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3个月以来,各级法院对超期羁押案件在安排开庭、送达等环节上一律开绿灯,使超期羁
押的案件限期审结。如今,北京市高院作出的承诺已基本实现。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北京市高院要求全市各级法院的警车在执行公务时,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经过繁华地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时,非紧急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在二环路以内地区执行任务时及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不使用警报器。特别是在非执行公务及执行公务结束后,警车一律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中,都能严格遵守“警灯、警报器使用规范”,在此期间,全市各级法院未接到一起因警车警报器扰民的投诉。北京市高院还公布了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举报电话:(010)68632314、(010)68635239,请社会各界监督。
(大军)
《市场报》 (2003年12月0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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