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艳玲
为配合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证的管理,我国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我国民政部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切实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禁止用低劣材料或不符合样本标准的材料生产婚姻登记证,坚决杜绝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坚决封杀
不达标的劣质婚姻登记证。
湖南省醴陵市民政局发现一些乡镇民政办为千余对真夫妻颁发假结婚证事件引人深思。民政办居然兜售假结婚证,可谓知假买假卖假。笔者认为,这值得民政部门进一步反思。民政部门究竟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国家授权民政部门从结婚证工本费中可以赚取利润的规定。民政部门不能视工作为做生意,将工作场所当作生意场。
要知道,我国每年有数量庞大的准夫妻准备领取结婚证。因此,这场全国范围内的婚姻登记证质量清理整顿工作十分必要,笔者甚至觉得,婚姻登记证既然存在假冒伪劣问题,应由国家质检总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搞一次“质量万里行”,以对付婚姻登记证的假冒伪劣问题。
新式婚姻登记证书采用了更加严格的防伪措施,内芯纸张采用定向定位安全防伪水印币纸,水印图案为“双喜”。其封皮采用进口纸张,内含无色荧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证书”和有关英文及圆形“双喜”字样。新式结婚证、离婚证的封面均为枣红色,旧式婚姻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使用旧证。
笔者以为,要消除劣质婚姻登记证背后的利益黑洞,民政部及各地民政厅(局)应对各地民政厅(局)指定的婚姻登记证件生产厂家严格把关,还可对结婚登记证进行公开招标,保证其来源完全市场化,并使结婚登记实行最大限度的分权,既包括区域性分权,也包括职能性分权,如质量问题可由质检局负责。
《市场报》 (2003年12月0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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