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因施工单位睢县公路工程公司未依法登记,其主管单位睢县交通局被判赔偿原告孟宪勇、刘贤英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丧葬费2000元。
2003年1月24日晚19点左右,原告17岁的儿子乘坐本村村民孟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返家,途经睢县长岗镇孟桥村附近的施工线路,因睢县公路工程公司在旧路与新路的分叉处未设
置明显标志,致使孟某驾车由东向西驶上新路。由于新路被一条尚未架桥的南北向河流拦断,睢县公路工程公司也未在此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孟某来不及刹车而驶入河中,原告之子当即被砸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睢县公路工程公司未经依法登记,不具有相应的财产和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权利义务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睢县交通局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睢县交通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不为,致使原告之子死亡,应负侵权赔偿责任。
(司连杰 袁卫家)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诉案 法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本报讯江苏省无锡滚动轴承厂与原湖南省长沙工业轴承销售公司4位股东及长沙滚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前不久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一审法院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认为,无锡轴承厂认为长沙工业轴承销售公司和长沙滚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长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厂与原长沙市工业轴承销售公司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无锡厂认为上述长沙市这两家轴承销售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长沙滚动轴承公司付给其的20万元货款,应认定为长沙工业轴承公司应支付给其的货款,并提出与长沙市滚动轴承公司达成过口头协议,但长沙市滚动轴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无锡厂对该上诉理由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不予采纳。4股东提出,一审法院在明知审计结论错误的情况下,仍然采信其错误结论认定上诉人收货,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审理期间,4股东未对该《审计报告》提出重新审计,法院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剑平)
《市场报》 (2003年12月0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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