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官压案、拖案甚至不廉洁的情况偶有发生,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赋予了当事人在必要时更换法官的权利,出台更换法官的制度,如“有证据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时;有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等等。(11月30日《新华网》)
司法运行过程中的种种丑恶现象一直以来都被公众所痛恨,这样赋予公民“更换法官
”的权利,的确深合民心民意。但是措施不能仅仅走到这一步,如果不帮这些法官们找找病根,认真治疗,而是马上又“平调”到其他案件去,则必然还有另外的公民遭殃。
但新闻接下来却告诉我们,“法官被更换情况将计入本人审判档案,一年内被更换次数较多的,年终不得评先进、评优秀,并扣减考核分数。”
对被更换的法官的处分仅仅是“年终不得评先进、评优秀”,而且是在“更换次数较多”的情况下才会影响“评优”。这样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制裁办法,实在让人感觉有些不痛不痒。
查实了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样无法无天的司法腐败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甚至是法律的追究,岂是不“优秀”的问题?难道不是有这项制度,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人本来还可以是优秀吗?这样务“虚”的处分办法不但对法官本人无教育作用,对他人也毫无警示作用。
可叹的是,如此“不得评优”却屡屡见诸报端。如:教育部规定:南京市给公务员立规矩:凡受到有效投诉或被调查发现一次的,不能评为优秀;长沙市规定: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在本年度的全面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北京东城区某街道规定:单位工作人员糊弄信访群众,其单位将被“一票否决”,免去申报文明科室或评优资格,单位负责人、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就连糊弄上访群众,漠视百姓痛苦这样的事,有关责任人也仅是受到“不得评为优秀”的处罚,可见“不得评优”危害之甚。
处分就要来真格的,制裁必须要有杀伤力,对于违规违法的政府工作人员,绝不能让其轻易过关,这不仅是关系民心的问题,更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殷国安(江苏 干部)(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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