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未能冠以“保本”的名称,但市场普遍认为,该基金可以被视为保本基金的前期试验。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面世数月后,《保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出炉,对保本基金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依照《意见》设计的保本基金与南方避险增值相比将会有很大不同,主要差异体现在投资范围、担保责任等四个方面。
投资范围
《意见》规定,保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之外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而南方避险增值在契约里并未对其投资范围进行严格的规定,只是规定“基金初期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75%,此后会按照投资组合的比例上限随着基金前期收益情况和基金净值水平,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进行动态调整”。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初出时,其投资范围的不明确曾一度引起市场的关注,在众多基金中,它是唯一一只未明确自己的投资范围的。《意见》大大地减小了保本基金投资的自由度。
担保责任
《意见》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代表持有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应当为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本基金的持有人既可以向担保人要求收回约定比例的本金,也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这与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的情况有所不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称,在避险周期到期时,如果基金管理人不按基金契约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支付不低于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后的赎回款项,基金投资人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担保人追偿。可以看出,按《意见》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相对较低。
担保比例
《意见》规定,保本期届满,投资人能收回90%以上的投资本金。也就是说,保本并不一定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收回百分之百的本金,不同于的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的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
担保机构
《意见》对担保机构提出了六点具体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2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成立并运作满三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两倍;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契约中披露的担保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资料并不多,仅披露了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和公司的股东单位及业务范围。可以看出,《意见》对担保机构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很难说这一变化能否使“避险增值”真正脱胎为“保本”。(荣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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