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本报记者李庆华
首例因涉诉而暂停IPO的杭州恒生电子的命运出现戏剧性转折。北京恒升告杭州恒生商标侵权案由北京市一中院裁定移至杭州中院审理仅一月有余,杭州恒生就宣布恢复发行。11月26日,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发布招股说明书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将于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700万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53元,发行市盈率为19.99倍。
而在7个月前的4月26日,因被诉侵犯商标权,原本再过两天就要发行的恒生电子发布了暂停发行的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恒生电子当初决定暂停发行,所称的理由是“该诉讼事项属重大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程度尚需评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今恢复发行,人们由直觉很容易得出判断:当初中断发行的障碍已经消除。
事实却并非如此。
杭州恒生电子在招股说明书中向投资人特别提示了公司目前仍然面临法律纠纷风险。据了解,2003年5月末,恒生电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此诉讼移至杭州法院审理。2003年10月14日,恒生电子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方北京恒升远东不服判决,已就管辖权事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恒生电子表示,该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败诉,将可能发生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所需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也不确定。
可见,与7个月前相比,恒生电子的处境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恒生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担心此前北京恒升远东诉恒生科技和金恒生科技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对此案的审判产生不利影响,如今案件移送杭州中院审理,让恒生电子在恢复发行的路途上前进了一步。但仅此而已。作出这一判断不仅仅在于北京恒升已就管辖权事项提出上述,即便此案在杭州审理,诉讼结果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恒生电子并不否认存在败诉可能。
暂停发行之后,恒生电子曾向投资人表示,针对该诉讼已请专业人员会同中介机构全面评估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程度并商讨对策,待有确切的评估结果,根据披露规则与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向广大投资人披露有关事项,争取及早恢复发行。从记者能够查阅到的资料来看,这7个月中,公司方面并未就此发布片言只语。所谓确切的评估结果及案件进展,投资人只是在此次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略见端倪。
即使恒生电子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将承担诉讼失败导致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当初暂停发行的关键问题尚未解决之时即恢复发行,很难说是为投资者负责。4月间恒生电子暂停发行,曾对媒体透露过恒升远东起诉恒生的一个“深层原因”,也许可以解释恒生电子匆忙上市的缘由:以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作为最大股东的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要上市,并正处于辅导期。届时“恒升”和“恒生”足以构成股民及消费者的误认,造成混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重大诉讼事项水落石出之前就重新招股,公司显然认为并不存在发行风险。这不能不说是对目前新股发行制度的一个反讽。在以企业为主导、新股不败神话不断上演的内地股市,目前为止尚未有新股发不出去一说,新股发行自然不用看投资人的脸色,企业自然也就用不着在说服投资人方面费心。因为不存在投资者不买账的问题。设若公司在香港上市,或许一切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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