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将公司章程原第四条修改为:公司注册登记名称:,英文全称:Tianjin TiandatiancaiCompanyLimited。
将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硬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处理与服务;光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计算机修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其他印刷品印刷(含复印);自有房屋出租业务;保安监控、防盗器材生产与销售;无线通信终端设备经销、计算机知识培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纸张批发与零售;机械、电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施工、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其中消防系统除外)、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将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名;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将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
将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将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七条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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