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认为
记者杨明炜11月27日北京报道在今日于此间由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提出,在中国入世前的1999年与2001年,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都已经修改完毕,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仍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还有待完善。
郑成思说,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把过去仅仅在侵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才能找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作为“未曾披露的信息”,提升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与作为“已经披露的信息”的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平起平坐了。而在我国成文法律中尚未明文做这种提升的商业秘密保护。
他认为,现有《刑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远不能适应鼓励创新及保护创新成果的需要。在今天,搞出一项技术解决方案,不去申请专利,而靠保密享有时间更长的实际上的专有权,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家或技术人员的选择。而国内通过“跳槽”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事件也不断发生。
郑成思还指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及侵权人均被定位为“经营者”,而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侵权人则多数情况下确系经营者。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仅仅“给经营者造成损害”,方能获赔偿。这对许多非经营的科研人员可能很不公平。
他还认为,中国《刑法》1997年的修订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专节。这应当说是一个进步。但这一节却不设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至少佐证了当初提出的“国内许多人并不认为知识产权是财产”、“只重有形财产不重无形财产”等等,并非无中生有。
郑成思强调,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涉及、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涉及的部分,我国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是无可非议的。它并不必然导致与《商标法》重复,却可以理解为《商标法》中未明文禁止的针对注册商标的“假冒”形式,均被这里收容了(亦即起到了兜底作用)。
郑成思认为,《商标法》更需要兜底的,在于针对未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因为中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故全法中仅有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给予有限保护。这种保护不应再作任何扩大,否则就改变了我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性质。但除该三十一条之外的,借他人未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管,但这部法却没有管起来。这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法条”中有关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要求的大部分,在中国法中就落空了。中国的法院(例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曾遇到多起需要保护的未注册商标的案例。其中许多“未注册”,并非因为商标所有人的“不作为”或疏忽,而是由于他们自己排除不了的其他妨碍未能注册或暂未能注册。有些在“未能注册”这段时间已相当有名,被大量恶意仿冒,商标所有人想要维权却很难找到法律依据。法院有时只好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找间接的原则去判案,结果又引来一些学者关于其“适用法律不当”的广泛批评。当然,这些法官更冒着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