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十一月二十七日电(许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福州海关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查获的“九二六”成品油走私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郑和建等人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走私工具。
去年九月,福州海关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查获一起涉嫌走私成品油案件,当场查扣正在海上非法过驳成品油油轮两艘(境外油轮“幸运之星”号和福建籍油轮“源达油一号”)
,并抓获相关涉案人员。此案经福州海关缉私局侦办后依法向福州市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查明,玻利维亚籍油轮“幸运之星”号,装载柴油,向菲律宾方向行驶后,船长雅某接到公司指令,改变航线向西北方向驶入中国海域。九月二十六日,雅某按公司指令将船驶至东经一百二十度三十分、北纬二十五度二十分海域中国专属经济区内停泊等候“源达油一号”油轮前往接驳走私柴油。
二十六日凌晨五时许,“源达油一号”油轮驶达指定位置并与“幸运之星”号油轮靠驳,在郑和建与雅某接上头后,两船开始非法过驳,被福州海关当场查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和建、林贤清、雅某三人行为均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郑和建、林贤清在明知柴油属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驾航出海,积极联系并且实施接驳,逃避海关监管,属运输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雅某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直接向“源达油一号”油轮过驳柴油,主观上应当明知其行为对中国国家利益造成侵害,而依然实施了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帮助犯。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郑和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林贤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雅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同时,一并判决作案工具“源达油一号”油轮由福州海关依法处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郑和建、林贤清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采纳,维持原判量刑。
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成品油非法交易是近年来海上成品油走私的一个新动向、新特点。境外走私分子自恃海关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走私犯罪活动“鞭长莫及”,因此不惜铤而走险,派出外籍走私母船(俗称“大巴”)满载成品油游弋于中国领海、毗连区以外的特殊海域,伺机向一定吨位的中国油轮(俗称“中巴”)过驳成品油,尔后再由这些“中巴”将走私油化整为零经由专门改装的运输船、渔船(俗称“小巴”)运回销售或直接在海上贩卖给国内过往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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