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发家数和募集资金额来看,2000年我国证券市场首发141家、筹资826亿;2001年首发则只有64家、筹资额532亿;2002年首发的情况未见好转,发行家数仅66家,筹资额约454亿元,与2001年相比筹资金额下降约14.7%,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近50%。截至2003年9月30日,本年度市场上共发行新股58家,融资约为348.16亿元。
IPO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受包
括制度缺陷等原因的影响,目前,中国IPO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
募集资金规模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中国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饥渴症”的问题。一些IPO公司为募集更多的资金不惜虚构、拼凑项目投资。为控制IPO公司融资规模,中国证监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IPO公司融资规模不能超过其发行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两倍。上述政策的出台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IPO公司的融资规模,但并未有效解决IPO公司募集资金规模与项目投资进度相配套的问题。政策出台后,大部分IPO公司在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时不是以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作为决定因素,而是以发行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两倍作为主要确定标准。正因为此,大部分IPO公司才会出现募集资金到位后资金闲置的问题。募集资金的闲置一方面降低IPO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催生了IPO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和短期投资的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在对IPO公司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事前监控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应加强对IPO公司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性的事后处罚,即IPO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出现:1、进行委托理财;2、进行短期投资的规模超过其募集资金净额的20%;3、发行完成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到期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额超过其募集资金净额的40%,则应对其采取包括限制或禁止后续融资、公告谴责等处罚措施。
募集资金变更问题
目前,IPO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比较严重,已成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IPO公司应区别对待。有些IPO公司是蓄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即在申报时所罗列的拟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是根本没有投资价值的。该类IPO公司在获得募集资金后必然要变更投向。另外有些IPO公司在申报时所确定的投资项目在当时确实是具有投资价值的,但是由于申报到发行完成之间时间间隔过长,使原拟投资的项目已失去了市场机会,进而丧失了投资价值。因此,该IPO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被迫进行了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针对上述被迫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对目前的审核体制进行改革,即应允许IPO公司在发行前根据当时市场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向,且如调整投向所涉及的资金规模未超过拟融资规模50%的,由发行部审批;如变更投向资金超过50%,必须重新提交发审会核准。
发行定价和市场化问题
目前新股发行仍采用20倍市盈率上限的“窗口指导”制度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进行全部配售(大盘股可选择部分向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在执行过程中确实有效抑制高市盈率发行筹资过度的行为(如用友软件发行市盈率64倍、闽东电力发行市盈率88倍),同时一定程度上稳定二级市场的资金停留。
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和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重心的不断下移,通过上述计划模式来调控发行价格和限制发行对象显然越来越不符合市场化的趋势和要求。由于发行定价是以发行前一年的收益作为计算市盈率基数,因此很多IPO申请公司在发行前一年通过会计调节和粉饰尽量扩大盈利水平,但发行完成后出现业绩下滑的不正常现象;同时目前已出现不少新股在上市30日内跌破发行价的现象,20倍发行市盈率面临市场的考验。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新股发行时在限制募集资金上限的前提下引进询价和竞价制度,尽量争取定价和市盈率趋于市场化,鼓励投资者参与新股的价值判断,缩短一、二级市场的盈利区间,逐步实现两个市场价格接轨,在此基础上取消定向配售的限制,让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时机。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水平,同时有利于增强新股公司经营的诚信程度、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承销商的保荐责任,为将来的打包发行创造条件。
IPO作为中国不断兴起的优秀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主要途径和二级市场证券结构优化的重要渠道,应继续得到重点的政策支持。我们相信通过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的IPO市场将继续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作者蓝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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