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局出台《个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本报讯从明年开始,不仅仅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及外籍人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等“重点纳税人”,只要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就要进行纳税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将被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北京地税局日前出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该
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地税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贴出紧急通告,重点人纳税人管理信息系统因将要进行升级,从即日起到2003年12月8日前暂停使用。
据了解,目前单位代扣代缴的申报表上,反映的主要是单位缴纳的总税款和单位人数等数字。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于达到个税标准的纳税人纳税情况将进一步细化。
根据该《管理办法》,需进行纳税申报的包括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以下个人: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比较此前的“重点纳税人”,此次需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范围被大大拓宽了。实际上,办法规定个人所得未达到纳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进行个人明细申报,但根据规定,也应全部统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汇总项目中。1
作者: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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