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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 09:29 中国经济时报

  冯静生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金融机构无法回避与国外全能化的金融机构激烈的业务竞争。因此,尽早对我国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制改革,不失为明智选择。

  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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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从事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集约化地使用金融资源。通过在控股公司内形成一个“蓄水池”,对子公司资金流动性进行统一管理,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统一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对信息系统、客户信用评估结果等金融资源的统一配置,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交叉或捆绑销售各种金融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既能放大经营效益,又能实现资源共享下的成本节约,同时还避免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下因交易成本太高而压抑金融创新。此外,通过各子公司相互抵消盈亏或关联交易,还可能降低控股公司整体的税务支出。

  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通过设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机构等措施,可以对整个集团的风险进行集中控制,降低风险控制的成本并提高其有效性。同时,通过在各子公司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可有效阻断金融风险的蔓延,达到对整个控股公司风险控制和分散的目的。美国金融界曾对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作了实证研究,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在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有80%是单一银行。

  现状

  在我国,首尝金融控股公司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荣毅仁先生于1979年10月倡导成立的中信集团,已发展成为最为典型、具有较大规模的跨国公司集团,其金融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1%,控股或拥有的子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类似的还有一些由地方非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如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成的上海国际集团。

  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投资集团等5家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以控股42.5%成为第一大股东。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英国西敏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并与香港东亚银行联合组成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7月完成收购友联银行事宜,标志着中国工商银行向跨国金融控股集团转变迈出了一大步。中国银行于1998年在英国伦敦注册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在境外享有盛名的标准的投资银行,作为其全资控股的中国银行实际上已初具跨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框架。

  近几年来,一些产业巨头通过重组、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加速向金融领域渗透,力图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例如,山东电力集团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公司和鲁能金融期货公司,并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从产融结合的考虑,以海尔、宝钢、中远集团等大型国企为代表的产业资本纷纷介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正积极打造金融控股公司架构。

  此外,许多证券公司正准备设立或参股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子公司。同时,商业银行大量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并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联手推出新业务,这些业务跨越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不同的行业,通过这种战略联盟的形式,银行、保险和证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这两种方式都是在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尚无明确制度的情况下,各种金融机构为进军金融控股公司而作的前期准备。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历程来看,始于1950年代中期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最初动机是为了规避不得跨州设立银行分支机构。1970年代以后,其作用在于突破或规避分业经营管理。1990年代以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美国等先后通过修改法律,明确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得以更加规范和快速的健康发展。

  相比之下,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前提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尚处法律未予明确下的探索阶段,其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体制、内部运作机制、制度性监管诸方面还有较多缺陷或滞后。

  发展

  出于应对国际金融竞争的战略考虑,规范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引导产业资本实践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非银行金融机构建设的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实选择。

  对已经具有混业经营特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可通过特批的形式正式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先导和典型。这类公司应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要理顺管理关系,构筑有效的监管组织结构;二是要利用综合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金融创新,加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营销方式、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步伐,为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积累产品和经营经验;三是要加强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新风险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问题,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积累风险管理经验。

  应加快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建设。可将每个国有商业银行重组为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和若干个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旗下的股份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分别构建:1按区域构建,可将海外分行组合为一家或几家独立法人,利用国家区域金融政策从事混业经营;2按业务构建,可将信用卡业务、汽车金融业务等剥离先行设立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兼并收购,将与国有商业银行有“血缘关系”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高度关联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旗下;4合资联办,国有商业银行可通过出资形式与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联办新的股份公司,如中国农业银行可利用其组织架构与相关保险公司合办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拓展县域农村保险市场。

  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产业与金融毕竟行业跨度过大,个别产业资本相对金融资本其额度也相当有限,当前宜着力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规则,待市场环境、监管环境等条件成熟时,支持其创建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控股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进行集团化经营。

  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出台后,正在进行合作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可通过业务整合,以现有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为主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可通过证券业务集团化走向金融控股公司,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子公司、经纪业务子公司、风险投资业务子公司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

  针对目前金融业中的混业经营趋势,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提出的指导意见和有关国家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做法,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一、实行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在原有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把目前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到一种正式的综合监管制度安排: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而对各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各监管机构分别进行分行业监管。

  二、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由于控股关系及不同金融部门资本要求和性质的差异,资本充足率考核和监管成为一个系统问题。不但要考虑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在各自行业作为单一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还要将金融控股公司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核。监管当局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运用适当方法剔除在整个集团层次上资本的重复计算和以债务投资的部分,准确计算出整个集团真实的自有资本金和对外负债,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集团制定出相应的资本充足要求。

  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监管。关联交易虽是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但它可能产生:危及集团整体及所属机构的资本充足性;导致风险传递进而威胁存款机构安全;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准则,破坏对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统一和公平。应指导和督促金融集团建立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价,一旦监管当局认为其关联交易行为有违市场公平交易法则或对相关方造成损害,监管当局有权对这些交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

  四、借鉴世界各国的做法,尽早制定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对非金融投资的限制,规范运作。

  五、由于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无疑加大了监管部门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建立金融集团监管信息的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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