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国和我国香港两家鳄鱼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和解,旷日持久的“鳄鱼商标大战”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这场商标纠纷的长期观察和了解,使我想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那就是保护涉外知识产权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保护涉外知识产权必须符合我们的最大利益。世界上的一切事情都是有条件的。我们为什么要在自己的国家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什么要遵守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和公约?最根本的原因是这样做符合我们的最大利益,因为我们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竞争,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否则人家就不带我们玩儿。当然,维护公平、公正和秩序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经济利益无论如何都是基础。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也许对我们的一些企业是不利的,但是总的来说符合我们国家的最大利益。我们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不是无条件的,不是一切唯外商的利益是从,不能以过去搞政治运动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来做这件事。
其次,企业不论中外,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外国企业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其知识产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中外企业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我们绝不应该允许歧视外国企业和不尊重外国知识产权的事情发生。同样,我们也不应该给外国企业,即便是那些跨国大企业以超国民待遇。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我们要依法予以保护,中外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要依法公正裁判。外国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应该依法承担责任。在这方面,有一些现象值得注意。
一个企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冒牌货,需要执法部门依照法律作出裁定。企业之间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个企业可以向执法部门提起指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无权像执法部门一样宣布其他企业或个人违法犯罪,无权像执法部门一样宣布某种产品是冒牌货,除非已经有了执法部门生效的裁定。
在国内,我国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与一些外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对于这种纠纷,有人认为,纠纷双方的实力悬殊,外国企业特别是那些跨国公司财力雄厚,管理严格,信誉卓著,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是经验丰富,和与其发生纠纷的中国企业及个人比起来,好像是大富翁和叫花子一样,大富翁是不会抢叫花子手中的窝头的,所以,外国企业不会侵犯中国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此类纠纷只能判外国企业胜诉。还有人认为,为了投资环境,对外国大企业不能驳面子,打官司不能判人家败诉,顶多调解了事。这些认识与事实是相悖的,在思想上也是荒唐的,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亵渎了我们法律的尊严。如果真的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就应该抛弃这样的认识和做法。只有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才能赢得良好的信誉,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和我们的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也一样。我们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必须和我们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应,保护力度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行,“韩信将兵,多多益善”也不行。世界各国,莫不如此。有些相关执法部门经常宣扬,其执法的力度如何超强,如何在涉外知识产权方面做得比发达国家还好,如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都做到了。其实,我们没有必要去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比赛,发达国家经济比我们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也应该超过我们,这样是符合这些国家的最大利益的。我们不必与其攀比。执法者要做的,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公平公正地执行法律。做不到不行,做过了也不行。一强调什么就说过头话,做过头事,是法治素质差的表现。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查市场盗版音像制品,保护合法知识产权。
李振江摄作者:陶国峰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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