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与香港鳄鱼
1933年,法国拉科斯特衬衫有限公司成为以鳄鱼为图形(鳄鱼头向右)的商标所有人,该图标已在190个国家注册。1980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第一次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成功注册了第25类鳄鱼图形商标,后又于1984年将其注册于第24类及其他类产品和服务上,涵盖其全部产品系列。然而,上世纪70年代末,当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开始在香港销售其产品时,却
遭到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的抵制。这家公司当时已经在使用头部向左的鳄鱼商标,并称在上世纪50年代初就注册了该商标。这一纠纷在1980年得以解决———香港鳄鱼恤公司作为拉科斯特产品在香港的经销商,双方成为合作伙伴。上世纪90年代,香港鳄鱼恤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又受到法国鳄鱼重创。双方在国内打了4年官司之后,至2003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
新加坡鳄鱼与香港鳄鱼
说起香港鳄鱼恤公司和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的鳄鱼商标,二者其实源于一家。1951年,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的创始人陈贤进兄弟在新加坡成功注册了鳄鱼英文文字及图形商标(鳄鱼头朝左),其鳄鱼牌产品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1953年进入香港。后因陈氏兄弟之父逝世,新加坡鳄鱼的香港分公司由陈氏兄弟中的陈俊先生经营。1986年,因陈俊年老而子女无意经营服装,所以就将整个新加坡鳄鱼香港分公司连同在香港注册的鳄鱼商标一同转让给香港的林氏丽新集团,导致出现了新加坡和香港两条极其相似的鳄鱼。
新加坡鳄鱼与浙江鳄鱼
浙江鳄鱼是由新加坡鳄鱼派生出来的一条鳄鱼。中外合资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1993年注册。合营双方分别为:中方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现已并入浙江中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占70%,外方新加坡鳄鱼恤(私人)有限公司股份占30%。合资期限15年(1993至2008年)。合资合同与章程中规定,由合资企业使用外方合资者所拥有的卡帝乐鳄鱼商标,并以卡帝乐鳄鱼商标代理(总经销)意向书的形式对上述商标的使用问题作出了安排。
1994年,新加坡鳄鱼在上海设立外商独资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便开始禁止浙江鳄鱼使用新加坡鳄鱼商标并限制其销售。1997年7月,新加坡鳄鱼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终止中外双方的合资合同。1999年2月23日,仲裁机构驳回外方合营者的仲裁请求。目前,新加坡鳄鱼在浙江鳄鱼仍持有30%的股份。1999年,浙江鳄鱼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龟鳄”文字与图形的商标,被几大鳄鱼提出异议,目前已公告在先。2001年,新加坡鳄鱼因浙江鳄鱼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而将浙江鳄鱼推上被告席,目前此案已经结案。作者: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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