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
非金融企业之间要达到借贷的目的,完全合法的途径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
去年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正式批准民生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引起了广泛关注。事实上,早在2000年,央行就已经允许企业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
。贷款对象由企业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只不过由于利率限制等种种原因,贷款规模始终很小,到今年上半年,贷款余额仅为196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3%。
委托贷款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它已经不是间接融资,而是一种变相的直接融资。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它,进行定向筹资,等同于向特定群体发债。且不需要领取“债券配额”,不需要审批,可以避开政府对债权融资的控制。
其次,资金供给者,即委托人可以通过它,避开政府对利率的控制,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按照一年期商业贷款利率5.31%,再上浮30%计算,委托人最高可以获得6.903%,远远高于同期存款利率1.98%的水平,甚至比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还要高1— 2个百分点。而对借款人来说,6.903%的利息负担是远低于20%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
最后,对商业银行来说,存贷差逐渐扩大的压力,已经迫使银行寻求其他途径,既要保证收益,又要防范风险。由于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鼓励和引导存贷款向委托贷款转移,无疑是解决上述矛盾的一个办法。
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的含义中已经包含了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
但是,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不同。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而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则是委托人确定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间借贷,这种借贷关系因其投资于证券领域而具有特殊的性质。
去年5月,当时的央行非银司司长夏斌发表了一份题为“中国私募基金报告”的文章。报告以2001年京、沪、深三地冠以“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行调查,估计国内已经存在约7000亿元规模的私募基金,占当时股市流通总市值的1/2左右。
对这些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证券市场上类似“中科崩盘”的事件还可能重演。而要有效监管,首要的办法是,“把它暴露在阳光之下,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
可是,如果简单地放开企业间借贷,不加任何限制,至少在资金来源方面私募基金将很有可能会“顺理成章”地披上合法的外衣。作者: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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