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彩电反倾销案作出了初步裁定,中国部分电视机生产商向美国市场倾销其产品,其中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45.8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7.4.5条的规定,本公司特对有关事实情况作如下公告:
1、关于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的立案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本公司已于6月
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过。
2、此案经过问卷调查阶段后,日前已由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根据其计算方法,本公司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45.87%。
3、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后,美国进口中国彩电的商家会被要求按初裁幅度缴纳保证金。因此,美国商务部的初裁结果对本公司产品开拓美国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
4、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后,将派员到中国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确定最终的倾销幅度。目前,本公司已作好充分准备,争取美国商务部作出公平、公正的终裁。
5、即便美国商务部确定了最终的倾销幅度,根据美国法律,还将移交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产业损害进行终裁。只有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产业损害作出肯定的终裁,中国彩电出口美国才会被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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