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重组单位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港)及刘邦成、汤建海等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2003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报》。2003年11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重组单位四川泰
港及刘邦成、汤建海等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审裁定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泰港、四川泰港生物、西藏金山及原审被告人刘邦成、汤建海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单位四川泰港及原审被告人刘邦成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邦成、汤建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终审裁定,为四川泰港合同诈骗刑事案的终审裁决。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启动解决长江控股为四川泰港连带担保责任的民事诉讼。
二、备查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刑终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