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经通讯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本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拟向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为年4.5%的贷款,用于深圳大梅沙万科东海岸项目的开发。本次贷款资金拟由新华信托向社会公开发行“新华信托·万科东海岸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筹集。
(一)信托计划主要条款
1、计划规模: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募集信托资金1亿元以上即可成立。信托因发行期满募集的资金不足人民币1亿元而不成立的,新华信托需于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金及资金利息,深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需向新华信托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酬。
2、计划期限:不超过2年。
3、受托人:新华信托。
4、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成立后,新华信托向深圳公司开发的东海岸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双方将在信托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额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年利率为4.5%。
5、预计募集期:2003年11月底-2003年12月26日
6、信托参与方式:缴付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
7、信托费用及报酬:不高于1.7%/年(含信托费、银行代销费)
8、资金收付代理机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9、担保机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特别说明:日前,深圳公司已向该行申请了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由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因此,信托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就实际募集信托资金额相应向该行承担担保责任。届时,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将超过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公司将即时披露所有对外担保情况。
10、监管银行:双方委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对信托资金的交付、使用、偿还、分配、清算进行全程监管。
(二)信托相关事项的说明
如上所述,鉴于新华信托为深圳公司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筹集,因此,本次贷款是否成立取决于上述信托计划是否成功发行。
二、公司决定调整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山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公司”)股权并增加其注册资本。
公司决定将深圳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山公司80%股权全部转让给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万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万科中国”),转让价为审计确认的资产净值人民币16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山公司注册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同时,万科中国及持有中山公司20%股权的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同比例增加投资,使中山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200万美元。
三、根据董事会有关授权,公司全资附属之天津万科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完成了天津玻璃厂南块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署,该地块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总占地面积约9.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8万平方米,总地价约6000万元,计划2005年动工。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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