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25日在本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授权代表16人,代表157,663,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4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副董
事长刘芝旭先生主持,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通过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决议(157,658,000票赞成,占全部表决权的99.99%,0股反对,5,700股弃权),此项决议获得通过。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刘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此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对提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系合法有效的公司法律文件。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25日
附:1、载有本公司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书;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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