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采取传真表决方式。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共有九人参加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项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因此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与会的四名关联董事王芬董事长,范肇平董事,韩桂茂董事和袁宇辉董事均遵守了回避制度,其余五名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本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南山集团安排委托贷款事宜的报告》,同意本公司与南山集团和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南山集团通过其指定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期限不短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自由还款、年利率3.4%的人民币叁亿元整可循环使用委托贷款额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山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南山集团通过其指定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贷款期限不短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自由还款、年利率3.4%的人民币叁亿元整可循环使用委托贷款额度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决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王芬董事长,范肇平董事、韩桂茂董事,袁宇辉董事均遵守了回避制度。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次本公司与南山集团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立民
刘瑞起
吴博韬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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