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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厅使用MTV作品要付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 16:21 经济参考报

  目前,国内卡拉OK厅的经营者尚无向著作权人付费的做法,预计一起相关案件的判决将对卡拉OK厅使用作品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因卡拉OK歌厅播放MTV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一中院一审判决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的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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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

  今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正东唱片公司在其制作的一个卡拉OKMTVVCD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三首粤语歌曲的卡拉OKMTV,正东唱片公司是上述三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该歌厅的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三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消费者点播。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歌厅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该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马来客介绍,类似纠纷的处理尚无先例。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MTV作品的定性问题,MTV作品在剧情、画面、表演上有较强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条件,权利人对MTV作品享有放映权。二是卡拉OK厅使用MTV作品的定性问题,经营者一般是将作品收录在设备中,供消费者点歌时选择,放映作品虽是由消费者点播,但经营者的收录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放映行为的发生,故经营者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使用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保护适用于有关放映权的规定,故不应根据所谓“机械表演权”进行保护。作者:李庆华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发布日期:2003-11-25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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