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秀珍 绘 晋中工商局首开听证会:
农信社向社员贷款属不正当竞争?
本报记者 孙 铭
山西报道
“要贷款必须先入股,这本身就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是不正当的竞争。”榆次区工商局一位人士说。
11月初,一张特殊的“罚单”送到了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街农村信用社。
该农信社主任王福明没有料到,这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来自晋中市工商局,而不是上级监管部门。更让他不解的是,遭到处罚的原因是因为该农信社向自己的社员贷款,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而处罚的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
王福明表示,该农信社肯定会参加工商局的听证会,即使会后工商局作出不利于农信社的裁决,他们还是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可以运用。他认为,道北街农信社多年来一直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这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据说,听证会预计在两周之内举行,具体时间未定。假如道北街农信社向社员贷款的行为被裁决为“不正当竞争”,那么,全国35000多家信用社都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是否合法经营这个基本问题。
工商局“拆除藩篱”行动
事情起因于一个多月前,晋中市榆次区工商局对该区道北街农信社的一次突然检查。
“我们对辖区信用社的检查,是全省工商系统‘拆除藩篱’行动的重要内容。”榆次区工商局的一位人士解释,所谓拆除藩篱行动,就是要整顿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消除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或者公用企业因凭借强势地位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前不久,晋中市工商局已经对该市邮政局进行了处罚,由于市邮政局在提供邮政服务中有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他服务的行为,被市工商局处以6万余元的罚款。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具体负责检查道北街农信社的为榆次区工商局,由该局经检科科长何秋龙带领有关人员调集道北街农信社的账册进行检查。不过,倘若要作出处罚决定,须由市工商局出面,因为按照规定,只有市一级工商行政部门才有资格对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
在道北街农信社的员工印象中,工商局很少对农信社进行检查,以往农信社与工商局之间的关系几乎仅限于每年的营业执照的年审。而这次工商局突然提出检查农信社的账本,令农信社员工颇感意外。
榆次区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道北街农信社所发放的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发放给社员的,区工商局由此怀疑,该农信社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道北街农信社提供的部分贷款人花名单中,区工商局随机抽取4户进行调查,发现如下事实:榆次玻璃纤维厂向该社贷款207万元,该厂是入股8000元的社员;晋中五交化公司向该社贷款180万元,该公司是入股6000元的社员;榆次区聂村村民白变清、齐学德各贷款1万元,白、齐二人是各入股500元的社员。
通过进一步对贷款人的询问,白、齐二人均表示,他们向道北街农信社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必须先交500元的股金,领取股权证后方可放贷,因此,两人只好先入股。而对榆次玻璃纤维厂和晋中五交化公司的调查也发现,两单位也是先入了股成为农信社社员后才贷到款。
“要贷款必须先入股,这本身就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是不正当的竞争。”榆次区工商局一位人士说。他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同时,第23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因此,依照上述两条规定,市工商局准备对道北街农信社进行处罚。
对于具体的处罚金额,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现在还不便透露。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具体的处罚金额是就高限还是就低限,要看听证会裁决的结果。”该人士说。
枪打出头鸟?
“工商局对我们的处罚肯定是不恰当的。”道北街农信社主任王福明表示,“工商局对农信社的有关规定不是太了解,所以才造成了这样的局面。”但他希望能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而不是对簿公堂。但来自市工商局的消息是,双方都已经请了律师,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做了充分的准备。
而在道北街农信社一位资深员工看来,该农信社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其经营状况比较好,所以才被“枪打出头鸟”。据王福明透露,该农信社资产已经达到3亿元,不良资产率仅为18%,无论是从规模还是经营状况来看,在整个晋中市的信用社中都属于佼佼者。
王福明在道北街信用社做了多年的主任,在他看来,向社员发放贷款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怎么会因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呢?他坚持认为,“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对象就应该是入股的社员。”
他的这种观点得到了刚刚成立的山西省银监局的支持。该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孙处长明确表示,“信用社给自己辖区的社员贷款是正常的,而且按照规定,就应该将大部分的贷款给社员使用,社员贷款有优先权。”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
争执的三大焦点
据记者调查,工商局与农信社在听证会上争论的焦点将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向社员放贷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商局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虽然指出,农信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但并未规定不允许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如果农信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前提是必须成为社员,也就是说要贷款必须先入股,那就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过,农信社则坚持说,农信社定性为合作金融机构,因此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其次,农信社是否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垄断企业?
工商局认为,农信社经营的业务不是其他企业所能够自由进入的领域,具有公用企业和依法独占经营的性质,贷款者如果要取得贷款,就不得不接受农信社开出的条件,所以工商局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对农信社这类垄断性质的企业进行处罚。然而,农信社认为,该社不是工商局所说的公用企业或者是垄断企业,贷款者不仅可以自由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选择其他的信用社。
再次,农信社社员的资格如何认定?
工商局认为,检查中发现的榆次玻璃纤维厂和晋中五交化公司,不应该成为农信社的社员。《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民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因此,两家企业并不属于信用社社员范畴。但是,农信社认为,这两家企业都已经改制,而且在该社的辖区内,完全符合社员的要求,这在信用社章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将会给农信社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听证会,因为与工商局相比,他们是弱者。”晋中市工商局的有关人士说。
据悉,这场听证会将是晋中市历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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