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上市公司乱担保问题的曝光给流通股东带来了不少不确定风险。上市公司大举对外担保的现象由来已久,为此监管部门在今年8月份出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规范和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但是《通知》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这一条,50%的上限是否高了些?
是否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更能防范风险?另外《通知》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然而由于股本结构的关系,某些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诸如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很容易获得董事会2/3以上成员的通过,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中把持有决定权的投票数量,也会使审议事项最终顺利通过股东大会,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控制还应从外部股东着手,对类似大比例对外担保事项应引入流通股类别投票制,把最终决定权交给流通股东投票表决行使,可降低内部人控制黑箱操作的风险。
《通知》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只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而没有赋予独立董事联名否决议案的权力。建议各监管部门应统一协调对上市公司乱担保行为制定多层次防范体系,对承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金融机构,需凭独立董事意见书及流通股东单独投票情况统计书面报告办理相关担保贷款事项,如果上市公司提供的独立董事意见书中有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投否决票,承办方即应暂缓审批事项,并报主管监管机构最终审核决定,从而降低乱担保现象对资本市场及金融机构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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