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简介
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诉讼本公司为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该行于2002年5月16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曾于2003年4月13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本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而移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2002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该院于2002年7月18日,将应诉
通知书送达本公司。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收到该院?2002?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原告: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委托代理人:李伟、刁太国。
被告: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万春。
被告:四川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巍。
2、本案起因
1995年4月12日,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乐山分行签订了编号为第B0CLS95018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自首次提款之日起,期限为5年。其中,自首次支用之日起至1997年4月12日为宽本期,之后为还本期。首次还款日为1997年9月20日,其后每年的9月20日均为还款日;偿还进度为:1997年9月20日还1000万,1998年9月20日还1000万元,1999年9月20日还1000万元;年利率为14.58%;自提款之日起,每年9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一次利息。为支持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对黄丹电站的开发,本公司于1994年12月10日向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现该笔借款已逾期,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故中国银行乐山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三、本案判决情况
1、被告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偿还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于2001年12月20日的利息613.7496万元。(其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对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公司不服,将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将提起上诉,预计提起上诉的判决将在2004年会有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无影响,待法院终审后才有结果,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52号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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