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建才
中国渐进式改革内生地决定了中国经济体制中的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采用“靠时间来消磨”的策略。这一策略在产品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金融领域却未能如愿,因为金融领域涉及到深层次的市场制度建设,稍微一个意外的冲击就有可能改变整个系统的收敛方向。也就是说,解决金融领域的事情不按市场经济的本质来做是“行不通”的,金融
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并不像实体经济那么强,因为实体经济的价格系统主要以成本为支撑,而虚拟经济的价格系统则主要以观念为支撑。
金融改革的推行离不开广义上的金融政策的作用,而金融政策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监管政策。实际上,与其说是监管政策,倒不如说是监管艺术,因为它往往需要在两难之间进行选择,而理想的结果往往不是想能达到就能达到的。
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说过,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经济转轨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必然依靠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这句话并不是说监管水平可以用数量进行度量,而是说监管的质量要提高(监管功能和监管思维要重新定位),从监管的“被动式执法”走向监管的“主动式执法”,从合约的“名义上的强制实施”到合约的“实际上的自我实施”。
但是,问题是如何决定以上两分中的“由量到质”的“度”,也就是如何确定“关键值”或曰“门槛水平”。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既不能扼杀金融创新,也不能纵容金融违规;既不能只看重监管收益,也不能只顾及监管成本。
监管是“监”和“管”的统一,不能等到事后问题出来了再想方设法去“灭火”,而是要在事前就加强预防“未雨绸缪”。举个不恰当的例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不能等自己生了病再去治疗———因为万一是大病未必能治好,而是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防患于未然”。因为每个官员的任期总是有限的,事后“灭火”只会造成掩盖问题的“拖延”策略(本质上属于“道德风险”),只做表面文章———“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而这从长期来看只能加大中国金融改革的成本。
监管层一旦发现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特别是那些有可能引起“大漏洞”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防微杜渐,不能让“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但是,对那些有利于金融创新的行为还要能够“慧眼识珠”乃至正确引导。前者是为了有利于中国金融系统在转型中发展,后者有利于中国金融系统在发展中转型,两者相辅相成。但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监管层的要求(能够在两难中作出正确的选择),所以很有可能造成“出力不讨好”的现象。
监管政策的出台还必须从社会博弈的角度出发,因为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会对政策作出反应,以最小化政策的逆向效应。实际上,各种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会以不可预测的方式利用政策,最后很可能使得我们想要的结果没有出现,而我们不想要的结果却出现了。正如安妮·克鲁格所说,一项政策一旦出台,就有可能涉及与初始目的无关的某些方面。无视这一点只能导致政策的失灵,最终事与愿违。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策应该本着“三公”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单和透明。
与此同时,政策的制定还要注意与文化和习俗相匹配,实际上就是让“强制性”搭“自愿性”的便车以降低自我实施的成本。但是监管层也是“有限理性”的,在解决不确定性方面不可能尽善尽美,只能在有限的程度内以“不完备法律”来对付“不完全合同”。
中国金融领域的复杂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最应该防止的是“锁入效应”———每一方都没有激励去改变现有的低效率格局。而金融监管发挥的正是“鲇鱼”的作用,打破既有的“惰性”。总而言之,无论如何,监管政策是在两难中进行选择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世上没有一劳永逸的的监管。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1月25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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