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涉外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昨宣判 吉利“跑赢”丰田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文英实习生李川)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涉外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集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耗时数月后,昨日终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所有诉讼请求。
判前:丰田索赔1407万元
今年8月6日,日本丰田状告浙江吉利及其销售代理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丰田是年产值数百亿美元的汽车巨头,吉利汽车集团是年销售量不过3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民营汽车企业。官司一度在业内吵得沸沸扬扬。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诉称:吉利的美日汽车商标抄袭丰田商标,且美日汽车使用的发动机并非丰田8A发动机,却在其广告语中标有“丰田动力”字样。为此,丰田向吉利索赔1407万元。
吉利则辩称,美日商标图形是“美”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M”和中文“日”字形象化表示的结合,和丰田的“小地球”商标相比,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视觉效果上均不雷同,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发动机广告宣传,吉利提出,美日汽车使用的虽不是原装进口丰田发动机,却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因此在广告中宣传“使用丰田发动机”并无不当。
判决:吉利未侵权
法院认为,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汽车属高价位商品,相关公众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相关公众能够判断出丰田车标与美日车标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车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法院综合判断两车标不近似,吉利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指出,吉利公司在对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等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后:吉利称仅是“一小步”
丰田表示非常遗憾
吉利方面表示:这场诉案一度被认为与中国民族汽车产业的前途息息相关,但吉利更愿意把它当作一次普通的法律纠纷。目前中国民族汽车工业已初具规模,但仍没形成合力,也没形成成熟的发展模式。吉利胜诉只是这一发展道路上很小的一步,但它坚定了民族汽车工业坚持发展自有知识产权的信心。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
丰田汽车公司中国事务所公关部孙托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丰田表示非常遗憾,目前正在积极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解。当记者问及丰田是否继续上诉时,她表示,丰田汽车公司在充分地了解情况后,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据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文先生解释,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之内提出上诉。所以,丰田可以在30日之内提出上诉。
通用与奇瑞之争
在今年4月举行的上海国际车展上,通用汽车公司展出了一款由上汽通用五菱公司生产的SPARK轿车,结果引发了众多猜测,因为该车的外形与奇瑞QQ极为相似,一些媒体认为奇瑞QQ“涉嫌抄袭”,上汽通用五菱公司也认为奇瑞QQ没有得到相关的技术许可。对此,上汽奇瑞销售公司负责人表示,奇瑞公司拥有奇瑞QQ的完全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就在奇瑞QQ与雪佛兰SPARK争端尚未结束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13日,通用汽车中国的一位发言人表示:从有关渠道听说奇瑞又有一款车的外形类似于通用汽车的车型,而通用汽车公司也注意到两者在外观设计方面的相似之处。通用公司目前已对这一事件展开了相关调查。通用汽车这次针对的车型,直指奇瑞“东方之子”。通用汽车目前正在详细研究奇瑞是否模仿了通用大宇美男爵(Magnus)轿车。对此,奇瑞驻上海的一位经销商负责人称,公司“遭到了不负责任的猜测和攻击”。
奇瑞成立于1997年,是2002年中国轿车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厂家之一。该公司2002年一共销售了5万辆汽车,较上年同期增长了79%。
这就是引发官司的丰田(左)和吉利的汽车商标。
(图片见PDF版B1版)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文英实习生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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