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各种“次优”或“次好”的方案,最终就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本报记者王长勇“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并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上周的“中国财税论坛”上,针对下一步税改方案怎么制定、政策怎么处理、什么时间出台等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司长朱振民首先出言谨慎,强调“从工作性质讲,要求我们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一些敏感的话题确实不大好回答”。同时他又表示,透过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下一步的改革是很艰巨很复杂的任务”;“是在前
几轮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当前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方案将是次优选择朱振民认为,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由于各种条件局限,带有一定的“阶段性色彩”。而对于今次改革的必要性、方向、原则和内容,各方面“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但要真正全面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他提示,三中全会“决定”中,对税制改革用了“分步实施”、“条件具备时”、“创造条件”、“逐步”等一些限制性字眼。这都是十分严谨的。对于改革政策及方案的选择,朱振民解释,作为一种决策,往往不是“最优”而是“次优”或是“次好”;而累积各种“次优”或“次好”的方案,最终就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因为一方面要使改革在宽松的条件下进行,让改革与理想化的目标更接近;另一方面,改革的力度也要在各方面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此外,“税收征管是实现政策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征管到不了位,再好的政策和制度也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朱振民强调,有些改革措施在征管条件改善以后才具备出台的条件。朱振民举例,有的改革措施是降低税收的,也有的是增加税收的。“两种对纳税人负担影响方向不一样的改革措施如果配套出台,就可以减轻对方方面面的影响,增强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诠释税改对于具体税种的改革,朱振民也分别做了说明。对于增值税改革,他解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把企业的机器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的扣除范围,解决对固定资产投资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固定资产除了机器设备,还包括房屋建筑物。“为什么只提了一个机器设备?这是为了使改革能在一定的承受能力之内进行”。据测算,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中,机器设备大约占2/3,房屋建筑物约占1/3。由于机器设备与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企业的技术进步联系更加密切,因此首先考虑。这可使改革建立在一种更加可行的基础上。朱振民分析,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是“缩小税基的一种改革,势必影响财政收入;如果在缩小税基的同时提高税率,就不会影响收入;但提高税率,又可能带来比较复杂的情况”。另外,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其中既有增量也有存量。目前存量机器设备按净值计算,约在10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有没有能力全部纳入扣除范围?“这些非常重大的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科学判断”。关于农业税改革,朱振民说,减轻农民负担就是增加农民收入,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农村税费改革中,确定农业税按全年产量7%最高税率的上限再加20%的附加,达到8.4%,这也是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之后做出的一种选择。”他说,下一步农业税改革“已经设计了一个方案,但实施要逐步到位。2004年要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这是一种降负的措施。对农业税要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逐年下调,当接近确定的目标水平时,将采取制度转换措施”。有关物业税、对房屋土地征收的财产税,财政部税政司司长朱振民介绍,“基本要点是房屋土地合一,统一征税,征收的范围要从现在的城市、县城、建镇工矿区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搞评估征税,按评估值征税”;“另外,通过吸纳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一些收费,降低开发成本,使大多数老百姓有条件、有能力买到房,把一次性支出变成以后若干年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