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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须重适度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 07:1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范晓波

  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直接关系到该国整体经济状况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在实现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经济安全的问题

  全球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内永久性金融服务协议的达成,使得全球95%以上
的金融服务贸易被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金融开放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履行入世承诺,也正是中国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金融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过程。结合中国实践,根据WT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金融市场开放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适度开放

  金融服务贸易对于本国来说,不成熟的开放措施,其不利因素是非常明显的。由于各国所处的基本情况和考虑的重点不同,造成各国采取的开放步骤各具特色。但考虑是否适度的主要因素为:是否有利于稳定本国的宏观经济,是否有利于健全国内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是否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所以,开放适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开放度高低的问题,而是开放的实际应紧密联系本国的实际。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既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又应把握开放程度,保护国内市场。在推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国具体国情,实事求是地制定战略,坚持审慎、有序、渐进的原则,最低限度地减少失误,避免步东南亚国家的后尘。

  适度监管

  金融服务自由化要求各国放宽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并给予外国金融服务和金融业者尽可能完全的国民待遇,但这是不是意味着要求各国放弃金融监管呢?答案正好相反,放任自流、毫无管束绝不是金融服务自由化应有之义。

  正因为如此,在GATS的谈判过程中,由于金融业在一国的特殊地位,各国政府普遍感到对金融服务应当给予特别对待,对金融业应进行严密规制,需要有为实现上述目的而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自由。

  由于中国加入WTO后必然会接受其中所规定的金融业开放的规则,而金融业监管立法则必须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加以制定和完善。考虑到GATS授权成员方根据审慎条款自行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有关金融监管的立法更应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现有的相关法规、规章所确立的监管模式,主要是就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形式、设立条件以及准入程序等作出规定,有学者称之为“门槛式控制”。这种监管体制注重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审批程序,获准进入的难度较大,但一旦获准以后,有效的后续监管却极不完善。其后果是,一方面容易给境外投资者造成一种保护主义的表象,另一方面却不能对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后的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为此,必须打破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规定外资进入的条件固然重要,但加强对进入中国境内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更为重要。

  适度保护

  尽管金融市场的开放已是一种必然趋势,但鉴于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直接关系到该国整体经济状况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在实现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经济安全的问题。事实上,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并不要求金融市场存在普遍适用的自由化。所以,中国金融业在开放进程中,必须利用GATS有关规定来保障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一、利用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条款,逐步开放本国市场。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可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和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金融服务业自由化,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据此,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可以根据中国的政策目标以及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状况,择优引进、优化步局,逐步进行。同时,利用适当的灵活性条款,根据金融业的承受力,对发达国家尽量推迟或减少开放一些市场,也可以在市场准入方面附加一些合法的限制条件,为中资机构适度延长缓冲时间。

  二、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度控制金融服务市场。WTO的最惠国待遇属于一般义务,要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各方。但由于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允许依照承诺表中的所列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

  根据这些条款,中国在开放金融服务市场时,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附加必要的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坚持对等原则,采用风险防范战略,利用市场准入条款中的限制措施,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来源国分布、总数及分支机构数量、控股比例等,防止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或控制,确保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份额和地位。

  三、利用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合理保护金融服务市场。WTO的保障条款规定,具体承诺后由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至于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威胁,为此,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已达成的承诺。同时,在有关条款中还规定,当东道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或对外金融领域发生严重困难时;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时,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保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个人隐私和账户秘密等情况,但保障措施不能有选择地实施,不能形成歧视,这些条款给中国合理提供了保护国内金融业服务的机遇和条件。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区别情况,对国内金融服务市场实施有效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1月24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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