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已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近期将出台。这标志着一直为汽车消费者及汽车厂商们关注的汽车召回制度已有眉目。
在国外,召回制度在法律上有要求。它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愿召回,二是强制召回。但由于中国缺少汽车召回制度,以往发生的国外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后,只对国外消费者
说“召回”,却忽视了国内消费者的感受,对中国消费者极为不利。
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他们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组织国内有关专家成立课题组,借鉴国际上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分析我国现实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本报综合报道(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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